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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3〕2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04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4 [ 公开日期 ] 2023-04-19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2号

郯城盛合木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P2Y3X8D

地址:郯城县港上镇派出所西300米处

法定代表人:于洪涛

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产车间破损处及地面积尘严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

上述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3月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日提取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2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9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48125.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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