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04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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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4-20 | [ 公开日期 ] | 2023-04-20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3-1号
代邦从: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江苏省新沂市阿湖镇练马村练布二组181号
根据郯城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我局于2023年2月15日进行立案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9年1月22日,你与解绍龙谎称要租赁宋汉文院落建厂房,并支付1000元定金,然后将约60吨工业固体废物(含废旧塑料、电板、光盘等)卸在该院落存放,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
上述事实有2023年2月10日郯城县公安局《行政违法线索移送函》1份,刑事侦查卷宗(证据卷,包括讯问笔录、照片、检测报告等)和刑事侦查卷宗(程序卷)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3-1号)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83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