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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3〕4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05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公开日期 ] 2023-05-08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4号

郯城县归昌乡老归昌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661384179E

地址:归昌乡老归昌村310国道路南前学道班房斜对过500米

投资人:徐祗凯

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上述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3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检查照片,2023年3月2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油品销售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4号)告知你加油站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加油站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8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零贰佰伍拾元整(¥40250.00)。

限你加油站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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