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05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1 | [ 公开日期 ] | 2023-05-11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5号
临沂琳枫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PFM5F18
地址:郯城县港上镇珩头中村11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传林
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上述事实有2023年3月13日省环保督察热线信访问题转办单,我局于2023年3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照片,2023年3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3月17日后督察报告及整改后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5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5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3125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