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05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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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5-10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6号
郯城旺侬禽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R83W02B
地址:郯城经济开发区郯马路与金泉路交汇处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郝凡国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3月15日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3〕015号)中,你(单位)外排废水中总磷3月14日均值浓度为4.55mg/L,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为4mg/L,超标0.14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
上述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照片,2023年3月1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3月15日《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3〕015号)及送达回执、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污水委托处理协议、临沂市2022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比对监测报告、季度比对测试报告、比对记录表、检修记录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2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