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07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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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6-23 | [ 公开日期 ] | 2023-06-23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8号
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62964788G
地址:山东省郯城县归昌乡驻地南580m法定代表人:田印连
2023年4月19日接到生态环境部2023年监督帮扶(第四轮次)关于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产生恶臭工序未采取治理措施无组织排放的相关材料,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屠宰生产线产生恶臭气体的工序及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气味的污水池,污泥池,厌氧池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上述事实有2023年4月14日生态环境部2023年监督帮扶(第四轮次)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临沂市2023年监督帮扶工作人员证明函,我局于2023年4月19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照片,2023年4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小微企业网上查询信息、2年内环境违法行为证明材料,执法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8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32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零贰佰伍拾元整(¥3025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