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08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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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7-14 | [ 公开日期 ] | 2023-07-14 | [ 有 效 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11号
山东兰欣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TB3250G 法定代表人:曹锋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兴郯路与白马河交汇处鲁南聚氨酯产业园
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年产5000吨增塑剂、4000吨聚氨酯胶黏剂、5000吨聚酯多元醇、15000吨聚氨酯组合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
上述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5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执法照片,2023年5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价格评估报告书,小微企业网上查询信息,2年内环境违法行为证明材料,执法证复印件,现场监察记录表违法行改正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单页,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11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一)“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停止建设,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肆佰玖拾叁元整(¥11493.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