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08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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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7-10 | [ 公开日期 ] | 2023-07-10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14号
临沂路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D95PG76 法定代表人:施利芬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庙山镇205国道东侧(马站村)0001号
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你单位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环保检测视频等相关资料,发现车牌号为鲁Q2V636、鲁Q8X63A的两辆柴油车于2023年6月1日在你公司柴油四号检测线进行检验时,出现明显可见烟,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公司出具了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上述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2023年6月12日提取的现场执法照片及环保检测视频,2023年6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校准证书、检定证书等,小微企业网上查询信息,2年内环境违法行为证明材料,年审收费公示,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6月2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4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贰佰陆拾元整(¥260.00),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