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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3〕15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08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 公开日期 ] 2023-07-14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15号

郯城鸿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CCXPH79 法定代表人:刘淑诚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东路221号

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7月29日和2023年2月4日分两次购买外挂主板及OBD模拟带线,先后安装到机动车尾气检测柴汽混合三号线、汽油二号线工况机主板上,通过工况机控制通用转速仪,共检测了4辆汽油车,检测时将待检车辆转速控制在2500r/min以下,通过控制转速的方式减少汽车尾气排放量和检测采集量,让检测车辆尾气检测达标,出具了合格的排放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有我局于2023年6月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2023年6月5日提取的现场执法照片,2023年6月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校准证书,检定证书,过程曲线,小微企业网上查询信息,2年内环境违法行为证明材料,年审收费公示,收款收据、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24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400.00),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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