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096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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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 公开日期 ] | 2023-08-08 | [ 有 效 性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18号
郯城县马头镇顺通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5448550XH 负责人:李丹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马头镇高速公路出口15米路西
2023年5月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检查,并委托山东绿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排放口外排废气、1#-3#加油机液阻、1#-3#加油枪气液比以及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加油站有3把加油枪气液比指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2020)要求。2022年5月12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加油站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加油站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上述事实有:2023年5月8日绿城检字(2023)第(WT230655)号检测报告及送达回执、山东绿城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相关资料、校准报告等,我局于2023年5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执法照片,2023年5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回执,小微企业及违法行为查询结果、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你加油站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你加油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18号)告知你加油站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加油站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8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加油站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限你加油站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