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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3〕16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12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1 [ 公开日期 ] 2023-09-21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16号

临沂鑫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RHQGF5D法定代表人:董绍新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城关镇小埠岭中心路北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于2023年7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冷鲜家禽(鸡)生产线于2023年3月投入生产,我局于2023年7月12日调查时发现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1、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被询问人签字照片,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和原因;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4、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小微企业名录及违法行为次数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企业类型及近两年违法次数;5、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7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表,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改正情况;6、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企业变更情况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7、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接受我局询问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10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裁量因素及等级如下:违法事实为未制定监测方案并自行监测,裁量等级为5;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2。修正因素及裁量等级如下: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两年内违法次数为1次,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肆仟柒佰伍拾元整(¥4475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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