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13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3-09-21 | [ 公开日期 ] | 2023-09-21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24号
郯城县华兴新型墙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791531990C
法定代表人:王中利地址:郯城县归昌乡王楼村
2023年8月1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国平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对郯城县华兴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你公司正在使用的机械VIN码110634394的叉车烟度检验结果为3.14 m-1,不符合《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表1排气烟度限值中I类限值光吸收系数1.61m-1(37≤Pmax<560)的要求,检测结果显示不合格。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7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7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检测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公司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检测报告及送达回执;制作时间:2023年7月27日;提供单位:国平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机械VIN码110634394的叉车烟度检验结果不合格。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提取时间:2023年8月15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华兴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
6、证据名称国平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上岗证、检定证书;提供单位:国平检测(山东)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国平检测(山东)有限公司具备相关检测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7、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8、证据名称:企业信用评价;提取时间:2023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2年内违法次数。
9、证据名称:小微企业查询结果;提取时间:2023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公司企业类型。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24号)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公司未进行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之规定,我局已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你公司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