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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3〕26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13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09-22 [ 公开日期 ] 2023-09-22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26号

郯城县恒泰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696876966A 负责人:颜丙武

地址:十里堡水产良种场西门南侧

2023年7月18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郯城县郯城县恒泰加油站进行检查,并委托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排放口外排废气、1#-4#加油机液阻、1#-7#加油枪气液比以及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进行监督性监测,根据监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1#-7#加油枪气液比指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2020)要求。2023年8月1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7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7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监测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8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

4、证据名称:检测报告及送达回执;制作时间:2023年8月14日;提供单位: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1#-7#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

5、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8月17日;提供单位:郯城县恒泰加油站;证明内容: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

6、证据名称: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上岗授权、校准证书;提供单位: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相关检测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7、证据名称:企业信用评价;提取时间:2023年8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8、证据名称:小微企业查询结果;提取时间:2023年8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9、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8月1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4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2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8(裁量因素及等级:违法事实: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裁量等级为1;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因已安装,该裁量不采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无法获取,该裁量因素不采取)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裁量等级为0;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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