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144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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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10-17 | [ 公开日期 ] | 2023-10-17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28号
郯城县胜华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2254T 投资人:丁玉飞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205国道高峰头镇立交桥西500米路北
2023年7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6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委托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油气回收装置排放口外排废气、1#-4#加油机液阻、1#-10#加油枪气液比以及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进行检测,2023年7月22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SDQZ23062712号)结果显示你单位2#加油机液阻不达标;1#-3#、5#-8#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2020)要求。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制作时间:2023年6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现查检查及检测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
3、检测报告1份;提取时间:2023年7月22日;出具单位: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2#加油机液阻不达标;1#-3#、5#-8#加油枪气液比不达标。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7月26日;提供单位:郯城县胜华加油站;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7月26日;提供单位:郯城县胜华加油站;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权限。
6、第三方检测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及认证项目表、检测人员上岗授权、监测仪器校准报告各1份;提供单位: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相关检测资质,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提取时间:2023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油气回收系统气液比标准。
8、企业信用评价;提取时间:2023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9、小微企业查询结果;提取时间:2023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0、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28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8(裁量因素及等级:违法事实:已安装并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裁量等级为1;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因已安装,该裁量不采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因违法行为持续无法获取,该裁量因素不采取)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2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