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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3〕32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14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17 [ 公开日期 ] 2023-10-17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32号

上海金丝猴集团无锡太湖可可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14132W法定代表人:赵启三

住所:宜兴市丁蜀镇通蠡中路20号

2023年9月1日,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转来检察意见书(郯检意[2023]Z1号),建议对你单位行政处罚。2020年6、7月份,你单位将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原江苏蓝翔线缆股份有限公司厂址内的方形塑料桶(俗称吨桶)、圆柱形铁通(桶内装有半桶或整桶黑色、白色刺鼻性气味的混合液体)一宗交给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王瑞东处理,造成环境污染,后你公司对现场进行了两次清理处置,共计产生处置费用100余万元。

你单位将危险废物提供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郯检意[2023]Z1号郯城县人民检察院检查意见书;制作时间:2023年8月28日;提供单位:郯城县人民检察院;证明内容: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检察院检查意见。

2、(2022)鲁1322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制作时间:2022年3月18日;提供单位:郯城县人民法院;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事实。

3、郯城县公安局调查的证据材料一宗;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事实。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单位:上海金丝猴集团无锡太湖可可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5、小微企业查询结果;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6、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3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3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序号16(危险废物数量为2吨以上,裁量等级为5;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判定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或发生频次为3个月以内或2次以下,裁量等级判定为1)的规定,确定处罚金额为壹拾壹万元整,鉴于你单位已对污染现场进行两次清理处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在裁量表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20%,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88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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