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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3〕34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154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0-25 [ 公开日期 ] 2023-10-25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34号

郯城县庆刚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13225599161592 法定代表人:郭欢

地址:郯城县马头镇黄圩子村

我局于2023年7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11日-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白马河主干及各支流进行排查,发现你单位双兴养殖基地南场区东北角存在2处暗管(1处为水泥预制管、1处铁质管道)向白马河排放废水.外排废水COD浓度为2.95*103mg/l、氨氮233 mg/l、总磷55.5 mg/l,分别超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标准值72.75倍、45.6倍和184倍。

你单位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7月11日1份,2023年7月12日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及现场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时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7月13日1份,2023年9月10日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君(环)202第JC1525号检测报告及送达回执;制作时间:2023年7月13日;提供单位: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外排废水浓度。

5、证据名称: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相关人员证件;提供单位: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报告有效性。

6、证据名称:项目环评批复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提供单位:郯城县庆刚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环评手续情况。

7、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7月12日;提供单位:郯城县庆刚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内容: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及权限。

8、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34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序号7(违法事实: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为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3倍以上,裁量等级为5;水日排放量:不足十吨,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Ⅴ类水体,裁量等级为1)的规定,确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陆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62500.00),鉴于你单位已缴纳了生态赔偿金,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完成了生态修复,对现有污水治理设施进行了升级改造,有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郯城县庆刚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意见》为证,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33125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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