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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3〕35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15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公开日期 ] 2023-11-03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35号

郯城县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C11U297

法定代表人:李客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村

我局于2023年7月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11日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3〕051号)显示,你单位2023年7月10日窑炉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日均值为24.2 mg/m³,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为20 mg/m³,超标0.21倍。

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 2023年7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7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 2023年7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3]051号)及送达回执;制作时间:2023年7月11日;提供单位:山东省临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2023年7月10日在线监测数据;调取时间:2023年7月2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涉及部分复印件;提供时间:2023年7月20日;提供单位:郯城县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窑炉外排废气中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7、证据名称: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合格证、CEMS维修记录表、日常巡检维护记录表、自动监控设施联网测试报告、联网自行验收报告等;提供时间:2023年7月20日;提供单位:郯城县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8、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7月20日;提供单位:郯城县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

9、证据名称:企业信用评价;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0、证据名称:小微企业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12、证据名称:临沂市2023年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属于重点管理单位。

13、2023年7月11日-7月27日在线监测数据;调取时间:2023年7月28日;提供

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3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排污超标状况:超标不足0.5倍,裁量等级为1;超标因子数目判定标准为1个,裁量等级为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判定为3)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为0)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225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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