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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字〔2023〕36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15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03 [ 公开日期 ] 2023-11-03 [ 有  效  性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36号

临沂优一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C8WN9HXL

法定代表人:王朋飞

地址:郯城县港上镇产业园区68号

2023年8月2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成人拉拉裤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3月开工建设,目前已建设完成,未投入生产。

你单位成人拉拉裤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制作时间: 2023年8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现查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 2023年8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

3、山东永和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1份,项目已投资额实地勘察的说明;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投资额。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8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优一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8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优一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权限。

8、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9、小微企业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0、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

环(郯城)罚告字〔2023〕3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建设项目管理类”序号1(裁量因素及等级:违法事实为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为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3个月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2)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叁佰玖拾贰元整(¥12392.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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