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17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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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11-17 | [ 公开日期 ] | 2023-11-17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27号
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62964788G 法定代表人:田印连
地址:山东省郯城县归昌乡驻地南580m
我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7月31日山东省临沂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3]057号)中,2023年7月29日你单位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总磷和总氮日均值分别为0.902mg/L和25.2mg/L,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浓度总磷为0.3mg/L、总氮为15mg/L,分别超标2.01倍和0.68倍。
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认定报告(临环自监字[2023]057号)及送达回执;制作时间:2023年7月31日;提供单位:山东省临沂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事实。
5、证据名称:2023年7月29日在线监测历史数据;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事实。
6、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总排口外排废水中总磷和总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7、证据名称:验收比对测试报告、比对测试报告、三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监测站房及监测设备管理制度、水质分析仪合格证、在线监测系统巡检维护记录表等;提取时间:2023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在线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8、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及受委托人身份。
9、证据名称:企业信用评价;提取时间:2023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0、证据名称:小微企业查询结果;提取时间:2023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3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12、证据名称:临沂市2023年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提取时间:2023年8月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排污超标状况:超标2倍以上不足3倍,裁量等级为3;超标因子数量2个,裁量等级判定为3;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判定为3)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3次,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计算处罚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340000.00)。鉴于你单位已缴纳生态赔偿金,并按照《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方案》改进公司污水处理工艺,提高污水处理效率,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临沂百瑞食品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修复效果后评估意见》证明你单位已完成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