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17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3-11-17 | [ 公开日期 ] | 2023-11-17 | [ 有 效 性 ]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37号
乔贯虎:
公民身份号码:******************
住址:郯城县归昌乡老归昌村二组53号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8月8日,徐州市新沂生态环境局函告我局,反映近期新墨河瓦窑断面氨氮、总磷超标。2023年8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沿着墨河向上游进行排查,发现归昌乡南王圩子村西柳沟河段水质感官较差,溯源发现郯城县归昌乡乔贯虎养殖场正在冲刷鸡舍,鸡舍冲洗废水直接排入柳沟河。
你(单位)利用雨水管道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及现场情况。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3年8月1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时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制作时间:2023年8月1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KTEA2308042号检测报告及送达回执;制作时间:2023年8月16日;提供单位: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外排废水浓度。
5、证据名称: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提供单位:山东科泰环境监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报告有效性。
6、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环评手续情况。
7、证据名称:租赁合同;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资格。
8、证据名称:公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9、证据名称:郯城县水功能区划等;证明内容:排放区域。
10、证据名称: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证明内容:超标情况。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序号7(违法事实: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他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为1;排污超标状况:超标3倍以上,裁量等级为5;水日排放量:无法采集(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或区域:Ⅳ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拾玖万零陆佰贰拾伍元整(¥690625.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 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 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