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3-0000190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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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12-29 | [ 公开日期 ] | 2023-12-29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3〕41号
临沂钰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U15PT5G法定代表人:邵华
地址:郯城县红花镇龙湖村168号
2023年11月7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要求将全部物料在车间内堆存,部分石粉露天存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你单位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制作时间:2023年11月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勘察,现查检查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3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受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
3、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验收报告各1份;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项目环评及验收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5、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3年11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钰清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的身份及权限。
6、企业信用评价;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7、小微企业查询结果;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8、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12月1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3〕4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9(裁量因素及等级:违法事实: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裁量等级为3;项目建设地点: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或无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为1)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陆仟柒佰伍拾元整(¥2675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