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4-0000033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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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4-05-08 | [ 公开日期 ] | 2024-05-08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字〔2024〕5号
郯城恒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052384472R
法定代表人:黄进前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经济开发区东圈村南70m
我局于2024年4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3月18日,我局委托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1#煅烧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进行监督性监测,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衡检字(2024)第24032211A号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2024年3月18日1#煅烧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均值为57.2mg/m3,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浓度限值为10mg/m3,超标4.72倍。
你单位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3张;拍摄时间:2024年3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监测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4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调度室主任孙秀江进行调查询问。
4、证据名称:中衡检字(2024)第24032211A号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出具时间:2024年3月22日;出具单位: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2024年3月18日1#煅烧废气排气筒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浓度超标。
5、证据名称: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3月18日;提供单位:郯城恒昌碳素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外排废气中颗粒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
6、证据名称:山东中衡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计量认证项目表、上岗资格证、校准证书复印件等证据材料;证明内容: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7、证据名称:环境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属于重点监管单位。
8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及受委托人权限。
9、证据名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0、证据名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完税证明、参保证明等;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持证执法。
12、复查报告及在线监测历史数据;证明内容:你单位违法行为已改正。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4月19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字〔2024〕5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序号2(排污超标状况:超标3倍以上不足5倍,裁量等级为4;超标因子数目为1个,裁量等级为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判定为3)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行为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整(¥260000.00)。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郯城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