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生态环境 >> 环境违法行为 >> 正文
临环(郯城)罚〔2024〕8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4-000004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公开日期 ] 2024-06-24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4〕8号

当事人名称:临沂华之星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944F1733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杨屯村3号

2024年3月22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2年4月2日完成了年产3000吨新型粉末涂料材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行业类别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二十一,该项目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应办理排污许可证,但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明利进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复印件;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华之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建设项目环评及验收情况。

5、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华之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做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6、证据名称:成品入库表2份;提供时间:2024年3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华之星新材料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正常生产。

7、证据名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版);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3000吨新型粉末涂料材料项目,属于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行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应办理排污许可证。

8、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9、小微企业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0、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11、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4〕8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及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排放污染物类别:一般工业废气、一般工业废水、污水处理厂废水、畜禽养殖废水或其他污染物,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裁量等级为5)和(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确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贰拾柒万伍仟元整(¥275000.00)。鉴于你单位已足额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从轻处罚,罚款金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