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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2024〕6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4-000005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07-02 [ 公开日期 ] 2024-07-02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4〕6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宝利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金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Q5W8E6F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经济开发区恒通路9号

2024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白马河入河排污口进行排查,发现一股紫色废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白马河。执法人员沿着恒通路雨水管道向上进行溯源,发现你单位厂外排水口废水呈紫色。执法人员随即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你单位将清洗版辊的废水排入车间外水泥排水沟,通过水泥排水沟向南经厂外排水口排入雨水管道,最后经雨水管道排入白马河。

你单位利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据名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察。

2、证据名称:现场检查照片14张;拍摄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证据名称: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20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刘凯行调查询问及违法事实。

4、证据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

5、证据名称:君(环)2024第JC0438A号质控报告1份,君(环)2024第JC0438号检测报告1份;出具时间:2024年3月23日;提供单位: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外排废水浓度及检测数据合法有效性。

6、证据名称: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计量认证项目表、人员资格证、仪器校准证书、检定证书等复印件;提供单位:山东君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检测数据的有效性。

7、证据名称:郯城县水功能区划;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排放去向为Ⅳ类水体。

8、证据名称: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9、证据名称: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

10证据名称: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及权限。

11、证据名称: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4〕6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在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举行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序号7(违法事实:正常生产时不通过处理设施利用其它方式直接排放,裁量等级为5;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为1;排污超标状况:未超标,裁量等级为1;水日排放量:不足10吨,裁量等级为1;排放去向:Ⅳ类水体,裁量等级为2)的规定,确定处罚金额为人民币伍拾柒万捌仟壹佰贰拾伍元整(¥578125.00)。鉴于你单位已足额缴纳了生态损害赔偿金,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从轻处罚,罚款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零陆拾贰元整(¥289062.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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