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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2024〕16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4-000007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0-18 [ 公开日期 ] 2024-10-18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4〕16号

当事人名称:郯城佳明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骆宏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CGGJY3Y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经济开发区团结路与西环路交汇处

2024年8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年产70000吨漂白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检查时现场已建设了2台液氯储罐、1台氯气缓冲罐、1台氯气分气缸以及1台氯气增压罐。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1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张宁宁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2日;提供单位:郯城佳明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当事人为合法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2日;提供单位:郯城佳明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受委托人身份及权限。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项目类别(44)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1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年产70000吨漂白粉技改项目为环评报告书项目。

7、《加工定做合同》、《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12日;提供单位:郯城佳明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安装的2台液氯储罐、1台氯气缓冲罐、1台氯气分气缸以及1台氯气增压罐总投资金额。

8、年产70000吨漂白粉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章节及年产5万吨漂白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12日;提供单位:郯城佳明化工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年产70000吨漂白粉技改项目为环评报告书项目。

9、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0、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1、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裁量等级为1;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为报告书(化工项目),裁量等级为5;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或无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2年以上,裁量等级为5;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贰拾捌元整(¥3228.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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