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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2024〕17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4-000007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公开日期 ] 2024-11-0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4〕17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CN8DP67W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经济开发区皇亭路与恒通路交汇处西北320m

2024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热裂解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9月3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经理林繁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为合法企业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热裂解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自行检测频次要求。

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方案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

7、2024年5月-8月份生产报表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2024年5月-8月份生产情况。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4年8月29日;提供单位:山东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产生及处置要求。

9、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0、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1、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之规定”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排污许可管理类第10项专项处罚裁量表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未开展自行监测,裁量等级为3;排污单位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裁量等级为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3个月以上不满6个月,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元整(¥31812.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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