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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2024〕21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4-0000078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4-11-05 [ 公开日期 ] 2024-11-05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4〕21号

当事人名称:郯城县远顺加油站

投资人:吴沂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3D9TECXT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重坊镇吴道口村

2024年7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并委托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油气回收装置密闭性、液阻、气液比等项目进行检测。2024年8月19日出具的SDQZ24071905号检测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汽油加油机2把加油枪气液比,1台汽油加油机液阻均不达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0952-2020)要求。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7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及检测情况。

2、现场检查照片4张;拍摄时间:2024年7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取样检测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你单位受委托人吴昊进行调查询问。

4、SDQZ24071905号检测报告1份;出具时间:2024年8月19日;出具单位: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汽油加油机2把加油枪气液比,1台汽油加油机液阻均不达标。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郯城县远顺加油站;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为合法企业以及投资人身份证明。

6、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郯城县远顺加油站;证明内容:吴昊的身份证明及委托权限。

7、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认定证书、检测人员上岗授权等证据;提取时间:2024年8月22日;提供单位: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具备相关检测资质,检测报告真实有效。

8、SDQZ24072814号检测报告1份;出具时间:2024年8月2日;出具单位:山东求真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违法行为已改正。

9、信用评价系统查询结果;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0、小微企业查询结果;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类型。

11、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

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序号18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已安装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但不规范,裁量等级为1;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因该加油站已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此项未采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满1个月,裁量等级为1;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为-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小微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为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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