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生态环境 >> 环境违法行为 >> 正文
临环(郯城)罚〔2025〕11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5-000008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6-17 [ 公开日期 ] 2025-06-20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2MACN8DP67W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101号

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所安装的在线监测设备分析仪显示实时监测数据,数采仪电源开启但未安装流量卡,无法将监测数据实时上传至“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同时,你单位未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检测以及验收,无法提供调试检测报告以及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

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5年3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3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林繁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山东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山东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热裂解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以及颗粒物自行检测频次要求。

6、停产通知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山东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于2025年1月1日开始停产。

7、流速仪、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出厂合格证及湿度分析仪出厂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18日;提供单位:山东旭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安装了在线监测设备。

8、临沂市环境监测监控系统备案信息截图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18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在线监测设备已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

9、《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部分章节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按照技术规范要求,你单位应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调试检测以及验收。

10、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3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企业规模类型。

11、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3月21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单位2年内违法次数。

12、执法证复印件;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3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二)排污许可管理类第9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裁量等级为1;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不足60%,裁量等级为5;排放污染物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为1;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2次,裁量等级为0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31250.00)。

限你单位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