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hbj/2025-000008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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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5-08-17 | [ 公开日期 ] | 2025-08-2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郯城县李夫银畜禽养殖场
经营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李夫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22MACG9UNE5K
地址:临沂市郯城县杨集镇南吴庄村180号
接到杨集镇政府反映你养殖场在养殖期间存在粪污污染问题,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发现你养殖场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肉鸭养殖期间产生的鸭粪和污水混合液部分流入到养殖棚两侧的无防渗措施的空地里。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14张;拍摄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未及时收集、贮存、处置养殖期间产生的养殖废弃物。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经营者李夫银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郯城县李夫银畜禽养殖场;证明内容:
当事人主体信息及经营者身份信息。
5、郯城县李夫银畜禽养殖场肉鸭年出栏量核算1份;提供时间:2025年5月;提供单位: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你养殖场达到规模化养殖场标准。
6、关于公布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1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
7、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不在禁养区内。
8、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畜禽养殖行业(HJ 1029-2019)部分章节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肉鸭与生猪的折算关系。
9、现场照片2张;拍摄时间:2025年5月19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10、企业信用系统查询结果;提供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你养殖场2年内违法次数。
11、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3月27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5〕13号)告知你养殖场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养殖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第12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养殖规模为年出栏生猪1000-2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生猪的养殖规模),裁量等级为3;建设地点为非禁限养区,裁量等级为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6个月以上不满1年,裁量等级为3;改正态度为超过整改期限完成整改,裁量等级为1;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裁量等级为-2;违法次数为2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养殖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1250.00)。
限你养殖场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养殖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