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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郯城)罚〔2025〕20号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5-0000105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8-29 [ 公开日期 ] 2025-09-03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郯城)罚〔2025〕20号

当事人姓名:杜建强

身份证号码:************

住址:山东省郯城县郯城镇黄楼村一组101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5日对幸福里小区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已开工建设尚未建设完成,三宗所用地块用途变为住宅用地,你单位为该项目土地使用权人,但你单位在变更该地块用途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经我局调查,你为幸福里小区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为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及勘验。

2、现场检查照片;拍摄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5年8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杜建强进行调查询问。

4、特别法人证书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8月6日;提供单位: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黄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内容:当事人主体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5、山东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6日;提供单位: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黄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内容:你(单位)幸福里小区建设项目三宗土地用途发生变化。

6、地块勘测定界图复印件3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6日;提供单位: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黄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内容:你(单位)幸福里小区建设项目三宗土地范围及边界。

7、地块情况说明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6日;提供单位: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证明内容:你单位是土地使用权人及该项目三宗土地占地面积。

8、证明原件1份:提供时间:2025年8月6日;提供单位: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郯城街道黄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内容:你是幸福里小区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9、《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复印件,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幸福里小区建设项目地块属于建设用地第一类用地。

10、两年内行政处罚次数查询截图;提供时间:2025年8月5日;提供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两年内未对你实施行政处罚,违法次数1次(含本次)。

11、执法证复印件;提供时间:2025年8月6日;提供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临环(郯城)罚告〔2025〕20号)告知你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委托他人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承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专项处罚裁量表(六)土壤污染防治类第17项和违法行为修正裁量表,综合考虑违法事实为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裁量等级为5;涉及面积20000㎡以上,裁量等级为5;土壤环境敏感度为第一类建设用地,裁量等级为2;改正态度为立即改正,裁量等级为-2;采取补救措施,减轻环境影响,裁量等级为-1;依法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0;当事人性质为自然人,裁量等级-2;违法次数为两年内1次,裁量等级为-2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陆仟捌佰贰拾捌元整(¥6828.00)。

限你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郯城县人民法院、临沭县人民法院、兰陵县人民法院或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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