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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 索  引  号 ] tanchenghbj/2023-0000007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2-12-15 [ 公开日期 ] 2022-12-15 [ 有  效  性 ]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改善全县环境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音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条例》等法律规定要求,结合郯城实际,决定在主城区及有关地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全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民团体单位办公区;(二)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三)商场、集贸市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四)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高速公路安全保护区内;(五)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和输油(气)管线、输变电设施、通讯设施,有线电视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六)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七)山林、草地、文物保护单位等重点防火区;(八)郯城经济开发区;(九)其他危害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放区域及限放时间

限放区域为县城建成区,主要是北环路-师郯路以南,南环路以北,沭河滨河路以西(含沭河滨河公园),西环路-工业路以东的区域。

以上区域内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监管责任

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派出机构、居委会、村委会等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县应急管理局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发放、控制好库存量的源头管控工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规范、监督烟花爆竹经营秩序和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摊经营、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查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卫生污染、城市绿化及市政设施毁坏等行为;县住建局指导督促各物业公司强化小区管理,配合落实好禁限放措施。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燃放活动,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四、法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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