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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索  引  号 ] tanchengwgxj/2019-0000110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19-11-07 [ 公开日期 ] 2019-11-07 [ 有  效  性 ]

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用于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专项资金根据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财力情况核定。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合理安排、专款专用、公开透明、加强监督、讲求效益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文化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分类和开支范围

专项资金分为组织管理费和保护补助费两大类。

组织管理费是指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和管理工作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规划编制、调查研究、宣传出版、培训、数据库建设、咨询支出等。

保护补助费是指补助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国家级和省、市、县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调查、记录、保存、研究、传承、传播等保护性活动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

(一)郯城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补助费,主要补助与列入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项目相关的调查研究、抢救性记录和保存、传承活动、理论及技艺研究、出版制播、展示推广、民俗活动支出等。

(二)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用于补助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与管理

县文广新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项目计划和预算,牵头设立项目库,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专项资金日常管理,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资金拨付,以及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申请保护补助费,应当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由县文化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共同报送省文化文化厅、省财政局。

社会团体申请保护补助费,按其登记管理层级向县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 保护补助费的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工作人员;

(四)具有科学的工作计划和合理的资金需求。

第十 申报材料包括保护工作总体目标、本年度项目保护情况、下年度项目保护规划、申请专项资金预算总数,具体申报要求参见每年公布的申报指南。

第十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按照国家和本县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 纳入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项目结转结余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使用。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十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制定本部门或本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十七 项目实施部门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十八 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十九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暂停核批新项目、停止拨款、收回专项资金的处理,并按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申报专项资金的;

(二)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的;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的;

(四)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的。

第二十条 接受国家级和省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费的个人未按规定开展相应的传习活动,或者将补助资金用于传习活动无关的其他事项的,县财政局和县文新局可以视其情况,作出核减、停拨补助费或者回收已拨补助费的处理。

第二十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县文新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文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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