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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二级以下文物审批办事指南
[ 索  引  号 ] tanchengwgxj/2020-000010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文化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 ] 2020-09-03 [ 公开日期 ] 2020-09-03 [ 有  效  性 ]

一、受理地点及时间:文体中心楼A楼331室郯城县文物局社会文物保护管理科;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受理条件:

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因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2.借用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文物安全条件和措施;3.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自拟)(原件1份);

2.拟借用文物清单(原件1份);

3.文物借用专家评估意见(原件1份);

4.借用合同草案(原件1份);

5.借入方单位的性质、基本情况简介等(原件1份);

6.借入单位文物保存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说明(原件1份)。

四、办理流程:1、接收申请材料;2、由县文物局对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3、由县文物局对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征求其他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4、县文物局审核后报上级部门备案审核;5、根据上级部门意见出具审批决定书。

五、咨询方式:电话咨询6222450电子邮箱:tcxwwk@163.com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监督投诉方式:文化和旅游局投诉电话:0539—6222450 电子邮箱:tcwgxj@126.com

八、办理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文体中心楼A楼331室郯城县文物局社会文物保护管理科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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