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czj/2018-000004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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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7-03-01 | [ 公开日期 ] | 2017-03-01 | [ 有 效 性 ] |
郯财资〔2017〕4号
关于印发《郯城县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郯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马陵山景区财政局,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及家具配置管理,根据中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郯城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郯城县财政局
2017年3月1日
郯城县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省市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县直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相关资产,参照本标准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主要是指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和办公家具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本标准所称电脑软件,是指用于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用于文字、表格等公文处理)和防病毒软件。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施及电脑软件,应按照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定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电脑软件应当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
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购建和装修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置,依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量设置标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电脑软件实物量标准按照单位计算机数量实行单项控制。
第九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资产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十条 价格标准是购置通用资产的价格上限。购置通用资产,应当在满足基本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计算机硬件报废,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经单位内部技术部门鉴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现有存量资产(包括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准购置)继续使用,新增资产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单体空调按本标准配置。
第十四条 处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省市县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工程的,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对本标准执行后,违反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及第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八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7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配置标准
2.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件1
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配置标准
序号 |
资产名称 |
实物量上限 |
价格 上限 |
最低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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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式电脑 |
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
每科室可增配1台外网电脑;涉密电脑经批准另行配备 |
4600元/台, 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6年 |
|
2 |
笔记本电脑 (掌上电脑) |
合计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
因部门业务职能和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酌情增配,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
6000元/台 (5000元/台) ,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
6年 |
|
3 |
办公软件 |
1个授权(许可)/电脑 |
采用网络授权(许可)、用户授权(许可)等方式配置的,应当低于上述标准。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场地授权(许可)方式配置 |
600元/授权(许可) |
5年 |
|
特殊工作需要:1400元/授权(许可) |
||||||
4 |
防病毒软件 |
1个授权(许可)/电脑 |
采用网络授权(许可)、用户授权(许可)等方式配置的,应当低于上述标准。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场地授权(许可)方式配置 |
客户端:100元(含1年服务费)/授权(许可) |
5年 |
|
服务器端:1400元(含1年服务费)/授权(许可) |
||||||
5 |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
A3 |
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 |
|
10000元/台 |
6年 |
A4 |
不超过2台/科室 |
3000元/台 |
6年 |
|||
其他 |
按需要配备 |
如票据打印机等其他打印设备 |
3000元/台 |
6年 |
||
6 |
中高速复印机 |
1台/单位 |
限独立发文单位; 80人以上可增配1台 |
30000元/台 |
6年 |
|
7 |
传真机 |
1-3台/单位 |
限独立发文单位; 80人以上可增配1台 |
3000元/台 |
6年 |
|
8 |
扫描仪 |
普通平板扫描仪 |
按需要配备 |
|
2000元/台 |
8年 |
高速文档扫描仪 |
4000元/台 |
8年 |
||||
9 |
数码 相机 |
普通 |
1台/单位 |
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相机;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增加配备 |
3000元/台 |
6年 |
高档(含镜头等配件) |
按需要配备 |
10000元/台 |
8年 |
|||
10 |
数码摄像机 |
按需要配备 |
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增加配备 |
5000元/台 |
8年 |
|
11
|
单体空调 |
1.5P以下 |
房间面积在40㎡以下 |
3500元/台 |
10年 |
|
2P |
房间面积在60㎡以下 |
6000元/台 |
||||
按需要配备 |
房间面积在60㎡以上 |
10000元/台 |
||||
12 |
碎纸机 |
1-2台/单位 |
限独立发文单位; 80人以上可增配1台 |
1500元/台 |
6年 |
|
13 |
投影仪 |
可移动投影仪 |
1台/单位 |
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以上可以增配1台,最高不超过5台。 |
10000元/台 |
8年 |
固定投影仪 |
按需要配备 |
每个5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可配1台 |
26000元/台 |
8年 |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软件。
附件2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序号 |
资产名称 |
实物量上限 |
价格上限 (元/台、套、件) |
最低使用年限 |
1 |
办公桌椅 |
1套/人 |
处级:3000元 处级以下:2000元 |
15年 |
2 |
沙发 (含茶几) |
1组(包括一个三人沙发、两个单人沙发、一个大茶几,一个小茶几) |
处级办公室:2500元 |
15年 |
1组(包括两个单人沙发或一个三人沙发、一个茶几) |
处级以下办公室: 1500元 |
|||
3 |
桌前椅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 |
600元 |
15年 |
4 |
书柜 |
2组/办公室 |
1500元 |
15年 |
5 |
文件柜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
1000元 |
20年 |
6 |
保密柜 |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
3000元 |
20年 |
7 |
更衣柜 |
1组/办公室 |
1000元 |
15年 |
8 |
会议桌 |
根据会议室大小配备 |
1500元/延米 (超过80平米的会议室,700元/延米) |
20年 |
9 |
会议椅 |
按需要配备 |
600元/把 |
15年 |
注: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郯城县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科 2017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