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国资国企信息 >> 信息披露 >> 正文
关于印发《郯城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tanchengczj/2018-000004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17-03-01 [ 公开日期 ] 2017-03-01 [ 有  效  性 ]

 

 

 

 

 

 

郯财资〔20174

 

 

关于印发《郯城县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财政所,郯城经济开发区财政局,马陵山景区财政局,县直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及家具配置管理,根据中央、省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郯城县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郯城县财政局

                   201731

 

郯城县行政事业单位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中央、省市通用资产配置标准,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县直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配置相关资产,参照本标准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资产主要是指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和办公家具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是指满足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办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不包括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本标准所称电脑软件,是指用于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软件,包括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用于文字、表格等公文处理)和防病毒软件。

对未列入本标准的其他办公设施及电脑软件,应按照与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一般以国产品牌(包括合资品牌)为主,优先购买国家认定的节能、节水、环保产品和具有自主品牌的产品。

电脑软件应当遵循安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正版化的原则。不得配置非正版软件。

第五条  办公用房的购建和装修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务用车配置,依据中央、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包括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第八条  通用办公设备及家具实物量标准实行双向控制:

(一)按工作人员级别和内设机构数量设置标准;

(二)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设置标准。

电脑软件实物量标准按照单位计算机数量实行单项控制。

第九条  实物量标准是在兼顾各种需要情况下,购置通用资产的最高数量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购置具有日常办公功能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的,应当相应减少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数量。

第十条 价格标准是购置通用资产的价格上限。购置通用资产,应当在满足基本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  使用年限标准是通用资产的最低使用年限。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通用资产,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效益。

未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因计算机硬件报废,预装的操作系统软件无法继续使用的,应当经单位内部技术部门鉴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单位现有存量资产(包括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准购置)继续使用,新增资产按本标准规定进行配置。

第十三条   中央空调按专业标准配置,单体空调按本标准配置。

第十四条  处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严格按照省市县有关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购置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物品、工程的,按照政府采购的要求,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六条  对本标准执行后,违反规定超标配置资产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及第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八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可参照执行本标准。

第十九条  本标准自20173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228日。

第二十条  本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配置标准

      2.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附件1

 

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配置标准

 

序号

资产名称

实物量上限

价格

上限

最低使用年限

1

台式电脑

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100%

每科室可增配1台外网电脑;涉密电脑经批准另行配备

4600/台,

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6

2

笔记本电脑

(掌上电脑)

合计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30%

因部门业务职能和工作性质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可酌情增配,但应同时减少相应数量的台式电脑

6000/

5000/台)

,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

6

3

办公软件

1个授权(许可)/电脑

采用网络授权(许可)、用户授权(许可)等方式配置的,应当低于上述标准。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场地授权(许可)方式配置

600/授权(许可)

5

特殊工作需要:1400/授权(许可)

4

防病毒软件

1个授权(许可)/电脑

采用网络授权(许可)、用户授权(许可)等方式配置的,应当低于上述标准。单位应当优先采用场地授权(许可)方式配置

客户端:100元(含1年服务费)/授权(许可)

5

服务器端:1400元(含1年服务费)/授权(许可)

5

打印机(包括一体机)

A3

不超过编制内实有人数的5%

 

10000/

6

A4

不超过2/科室

3000/

6

其他

按需要配备

如票据打印机等其他打印设备

3000/

6

6

中高速复印机

1/单位

限独立发文单位;

80人以上可增配1

30000/

6

7

传真机

1-3/单位

限独立发文单位;

80人以上可增配1

3000/

6

8

扫描仪

普通平板扫描仪

按需要配备

 

2000/

8

高速文档扫描仪

4000/

8

9

数码 

相机 

普通

1/单位

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高档相机;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增加配备

3000/

6

高档(含镜头等配件)

按需要配备

10000/

8

10

数码摄像机

按需要配备

每个单位可配置1台;主要承担宣传、执法业务的单位经批准可按需增加配备

5000/

8

11

 

单体空调

1.5P以下

房间面积在40以下

3500/

10

2P

房间面积在60以下

6000/

按需要配备    

房间面积在60以上

10000/

12

碎纸机

1-2/单位

限独立发文单位;

80人以上可增配1

1500/

6

13

投影仪

可移动投影仪

1/单位

编制内实有人数100人以上可以增配1台,最高不超过5台。

10000/

8

固定投影仪

按需要配备

每个50平方米以上会议室可配1

26000/

8

注:1.单位实有人数超过单位编制人数的,按编制人数计算。

2.本表中所列通用办公设备、电脑软件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设备、软件。

 

附件2

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序号

资产名称

实物量上限

价格上限

(元/台、套、件)

最低使用年限

1

办公桌椅

1套/人

处级:3000

处级以下:2000

15

2

沙发

(含茶几)

1组(包括一个三人沙发、两个单人沙发、一个大茶几,一个小茶几)

处级办公室:2500

15

1组(包括两个单人沙发或一个三人沙发、一个茶几)

处级以下办公室:

1500

3

桌前椅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总数不得超过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40%

600

15

4

书柜

2组/办公室

1500

15

5

文件柜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1000

20

6

保密柜

按需要配备,不分级别

3000

20

7

更衣柜

1组/办公室

1000

15

8

会议桌

根据会议室大小配备

1500元/延米

(超过80平米的会议室,700元/延米)

20

9

会议椅

按需要配备

600/

15

注:已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郯城县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科               2017年3月1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