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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二-山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 索  引  号 ] tanchengajj/2023-000016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3-11-24 [ 公开日期 ] 2023-11-24 [ 有  效  性 ]

以案释法案例二

——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一、[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

事 由: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二、[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1日,按照执法计划,郯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山东××××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全程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全程陪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叉车工刘××在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埋弧焊作业。为查清事实,郯城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情况属实。

三、[处理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第(七)项,结合《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教育培训了第97号第一裁量档次,对其作出处人民币贰万(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已在规定时间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并在规定期限内对存在的问题整改完毕,本案已结案。

四、[法律索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五、[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在安全程度上与其他工作有较大差别。他们在工作中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很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作业人员本人,而且会对他人和周围设备、设施造成很大危害。因此,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对特种作业人员应进行专门的培训教育并取得相应资格,实行严格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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