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0108-17_E/2016-111100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民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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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6-11-11 | [ 公开日期 ] | 2016-11-11 | [ 有 效 性 ] |
郯民发[2016]13号
郯城县民政局关于开展2016年县管社会组织
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县管社会组织:
为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管理,增强社会组织服务能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推动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15年县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凡是2014年6月30日前在县民政局登记成立,已参加2015年度年检,且未参加过评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申请参加本次评估。
二、评估内容
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服务能力和作用发挥)、诚信建设、社会评价五个方面。
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社会团体分为行业协会商会类、学术类、联合类、职业类、体育类等5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分为民办院校类、科技类、公共服务类等3类。
三、评估组织机构
按照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机制的要求,县民政局成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县管社会组织的评估审核工作,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政权社团科,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成立县管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评估对象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向复核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或举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承担具体评估工作,评估经费由县民政局统一支付,不向参评组织收取评估费用。
四、评估等级
社会组织评估结果设置5个等级,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五、评估程序
本次评估工作具体程序及大致时间安排如下:
(一)社会组织申请参评。凡符合条件的县管社会组织,下载并填写《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2016年9月10日前将电子表格发送至民政局邮箱(tcmz620@163.com)。
(二)参评资格审核。县民政局政权社团科对申报参评的社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审核结果通知参评社会组织。
(三)社会组织自评。资格审核合格的社会组织对照相应的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进行自评,填写收集整理相关的证明材料,8月25日前,按要求报送自评材料。
(四)实地考察初评。10月下旬,评估机构组织评估专家分组进行实地考察和初评,出具评估意见。
(五)评估委员会审核初评意见,确定评估等级并进行公示。
(六)县民政局确认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牌匾和证书。
六、评估结果运用
(一)评估结果与年检挂钩。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二)探索建立奖励机制。探索对获得较高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进行奖励,鼓励其更好地服务发展、服务社会、服务大众。
(三)评估等级与政府转移职能、政府购买服务挂钩。获得3A及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四)评估与示范点建设相结合。从3A及以上社会组织中选取一批具有突出亮点的社会组织作为示范点,加强培育扶持,宣传推介,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
七、工作要求
(一)社会组织评估是加强对社会组织规范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各项培育扶持政策的基础,县管社会组织要充分认识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意义,积极申请参加评估。
(二)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要严格按照评估要求,认真做好自查和自评,按时报送评估材料,积极配合做好相关评估工作;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
(三)评估工作结束后,参评的社会组织要结合评估结论,切实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提升业务水平,达到“以评促建”的目标。
联系人:李峰 联系电话:15550935588 0539-6800575
附件:1.社会组织评估申请表
2.社会团体评估材料目录
3.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材料目录
郯城县民政局
2016年9月25日
郯城县民政局办公室 2016年9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