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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统计表
索引号: tanchengsfj/2019-0000066 公开目录: 优化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 2019-08-19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郯城县司法局 文号:

县民政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统计表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及编码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文件名及文号)

取消后

办理方式

1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080032200000298962004330283

婚姻状况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

取消后,改由申请人提供本人公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民政部门通过网络核验查证。

2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1310112002450224W3310150128000

子女状况证明

《山东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采取证照核验、告知承诺和行政协查方式。

3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1310112002450224W3310150128000

经济状况证明,包括收入证明、存款或纳税情况证明等

《山东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采取证照核验、告知承诺和行政协查方式。

4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1310112002450224W3310150128000

房产情况证明

《山东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采取证照核验、告知承诺和行政协查方式。

5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11310112002450224W3310150128000

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山东省收养评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采取证照核验、告知承诺和行政协查方式。

6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143062600639003864430711016W00

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2.《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第十七条

采取证照核验和

告知承诺制。

7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143062600639003864430711016W00

失业登记证明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2.《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第十七条

采取证照核验和

告知承诺制。

8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143062600639003864430711016W00

学生在校证明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2.《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第十七条

采取证照核验和

告知承诺制。

9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143062600639003864430711016W00

疾病证明

1.《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2.《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4〕81号)第十七条

采取证照核验和

告知承诺制。

10

困境儿童身份认定和基本生活费发放

11330304002527156E4330511116110

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证明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第三条

参照国家关于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有关要求。

县卫生健康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统计表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及编码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文件名及文号)

取消后

办理方式

1

公共服务

高龄津贴发放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鲁政发【2011】54号)

凭身份证办理











县烟草专卖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统计表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及编码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文件名及文号)

取消后

办理方式

1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发事项(项目编码49005)

工商营业执照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函(国烟法〔2019〕130号)

通过网络核验相关信息











县自然资和规划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统计表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及编码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文件名及文号)

取消后

办理方式

1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国土资发[2008]176号第三项

征求村委会同意











县人社局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统计表

序号

政务服务事项

名称及编码

证明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文件名及文号)

取消后

办理方式

1

申报职业技能鉴定

身份证明、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工作经历证明

《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年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

可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或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的,不再要求提交;暂无法核查、核验的,暂时仍按原规定执行。

2

办理工伤登记

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认定工伤决定书、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其他死亡证明材料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1号)

通过部门内部核查

3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资格审核

学历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我部及有关考试行业主管部门联合印发的各项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关于应试人员报考条件的规定

试行告知承诺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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