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办理指南 |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1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2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预审服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单位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3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4 |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单位 |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
5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单位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6 |
清算报告书和债权债务公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7 |
清算审计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8 |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9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单位 |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10 |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
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业务主管单位 |
|
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
11 |
清算报告书和债权债务公告 |
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
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
12 |
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填报单位 |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13 |
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清单 |
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
省级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填报单位 |
|
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14 |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增加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
县级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
15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验收机关 |
|
放射诊疗许可 |
16 |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八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体检机构 |
|
放射诊疗许可 |
17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明文件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八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
|
放射诊疗许可 |
18 |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第三方检测机构 |
|
放射诊疗许可 |
19 |
专业技术岗前培训考试成绩单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卫健局 |
|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20 |
行业主管单位同意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的批复文件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上级主管部门 |
|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
21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
国家级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医师执业注册 |
22 |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6个月以上的培训合格的证明 |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再请注册的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
国家级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
|
医师执业注册 |
23 |
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
国家级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医师执业注册 |
24 |
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
国家级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
|
护士执业注册 |
25 |
省内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 |
|
护士执业注册 |
26 |
适用注销情形的证明材料之一: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死亡证明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国家级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相关执法部门 |
|
护士执业注册 |
27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住建、规划、消防等部门 |
|
|
28 |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
|
29 |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公安交警部门 |
|
|
30 |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
|
|
31 |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
|
|
32 |
拟聘用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证明 |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公安交警部门 省级培训机构 |
|
|
33 |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第6次修正)第十条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公安交警部门 车辆检测企业 |
|
|
34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
|
35 |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许可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
|
|
36 |
场地租赁备案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许可 |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住建部门 |
|
|
37 |
线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许可 |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省交通运输部门 |
|
|
38 |
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许可 |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金融机构 |
|
|
39 |
公交车辆行驶证或者购车承诺书 |
城市公交线路经营许可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公安交警部门 申请人 |
|
|
40 |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物业公司(物管部门备案) |
|
|
41 |
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检测报告)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第三方评价机构 |
|
|
42 |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条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 县公安交警部门 车辆检测企业 |
|
|
43 |
办公场所说明、办公场所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办公场所照片能反映门牌标识、科室设置、办公设备、证照明示情况;(2)自有停车场地的提供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租赁方场地产权证明及场地规划说明 |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条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申请人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
|
|
44 |
县以上航管部门出具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
12客位以下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27条、第28条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水上交通主管机关 |
|
|
45 |
按规定为其经营的船舶投保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财务担保的证明 |
12客位以下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27条、第28条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保险公司 |
|
|
46 |
林木权属证明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林政字﹝2016﹞304号)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村委或者社区 |
|
|
47 |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
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48 |
县人防办予以开发利用的意见书 |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
省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城县人防办 |
|
|
49 |
符合燃气专项发展规划的意见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城县住建局 |
|
|
50 |
消防部门审核意见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报建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
省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城县消防支队 |
|
|
51 |
符合燃气专项发展规划的意见 |
省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城县住建局 |
|
|
52 |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5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交通主管部门提供 |
|
|
53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影响交通安全时需要) |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当地交警部门 |
|
|
54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55 |
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认定证书》; |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
56 |
县人防办出具予以拆除的意见 |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
省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城县人防办 |
|
|
57 |
资金投入达到25%以上的证明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监理企业 |
|
|
58 |
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房产测绘机构 |
|
|
59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或非监管业务证明 |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省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
|
60 |
不动产出具的土地抵押、查封情况证明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
国家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
|
|
61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
省级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城县人防办 |
|
|
62 |
单建人防工程还应提报规划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
省级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城县环保局 |
|
|
63 |
单建人防工程还应提报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
省级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郯城县住建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