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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索引号: tanchengsfj/2019-0000067 公开目录: 优化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 2019-05-16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郯城县司法局 文号:

县交通运输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巡游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核发

证明申请人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26日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公布)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

交通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到公安部门办理

从业资格证核发

2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员

从业资格证件核发

证明申请人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7月14通过,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第十四条: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2011年12月通过,2016年7月26日修订,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公布)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

交通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到公安部门办理

从业资格证核发

3

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证明申请人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通过)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

交通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到公安部门办理

从业资格证核发

4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证明申请人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19年6月12日第12次部务会通过)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部

交通主管部门

公安部门

到公安部门办理

从业资格证核发

县教体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无犯罪证明

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级

乡镇派出所

乡镇派出所

直接办理

对为发展职业教育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和表彰

2

计生证明

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级

计生部门

乡镇计生部门

直接办理

3

无犯罪证明

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级

乡镇派出所

乡镇派出所

直接办理

4

计生证明

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级

计生部门

乡镇计生部门

直接办理

5

无犯罪证明

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国家级

乡镇派出所

乡镇派出所

直接办理

民办学校筹设、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7

个人征信

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级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地方支行

直接办理

8

可行性报告

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级

评估部门

具有资质的评估部门

申请办理

9

申请报告

合法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国家级

所在乡镇

所在乡镇党委政府

申请办理

10

体检表

教师资格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

国家级

"郯城县教育 和体育局"

指定医院

体检表

教师资格认定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退役士兵基本情况证明

办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 民办发﹝2011﹞11号

条文内容:(三)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法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村居委会

①提交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批。


2

烈士子女基本情况证明

办理部分烈士子女定期

生活补助

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

条文内容:(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

法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村居委会

①提交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批。


3

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书面意见

评定残疾等级

《民政部关于修改〈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 50 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法规

省退役军人事务局

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①提交申请。②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受理与审核。③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④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受理与审批。


4

评定残疾等级对证明人身份的证明

评定残疾等级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鲁民〔2017〕36号)

第九条 申请补办评定伤残等级应当具备下列材料:

(四)一般应当提供2个以上战友出具的对申请人因战因公负伤情形的证明,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证人身份的证明;

法规

省退役军人事务局

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①提交申请。②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受理与审核。③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④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受理与审批。


5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基本情况证明

办理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民政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发〔2007〕102号)

(二)申报登记和初审程序

相关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参战立功、授奖证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凡个人向原所在部队索取的证明材料无效),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村(居)委会进行初审后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向申请人所在部门、单位调阅本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为依据,认真核实其身份,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和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有关资料复印件、以及个人档案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法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村居委会

①提交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批。


6

在乡复员军人基本情况证明

办理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关于复员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通知(民函〔2006〕127号)

其他时期入伍的复员军人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应当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本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复员军人,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定期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

法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村居委会

①提交申请。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③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④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批。


7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放军人遗属基本情况证明

办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放军人遗属定期抚恤

烈士褒扬条例(2011年7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1号公布 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9年8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的;

(二)烈士的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残疾或者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三)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正在上学而无生活来源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凭证领取定期抚恤金。

法规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村居委会

①提交申请。②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与审核。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核。④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与审批。


县民政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遗体火化时,证明火化对象死亡情况

《国家卫计委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3〕57号)

规范性文件

县民政局

公安或卫生部门

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遗体火化

2

死亡或失踪证明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发放生活费时,需提供父母死亡或失踪证明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规范性文件

县民政局

公安部门或法院

向公安部门或法院申请办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3

学籍证明

超过18岁的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继续发放生活费时,需提供学籍证明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规范性文件

县民政局

就读学校

向就读学校申请办理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4

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

一方死亡,另一方患有严重精神病的社会散居孤儿申请继续发放生活费时,需提供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同时出具诊断证明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规范性文件

县民政局

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

前往市、县两级精神类专科医院诊断

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

5

贫困家庭

证明

因经济困难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困境儿童,应提供贫困家庭证明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

规范性文件

县民政局

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向家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6

医学诊断证明

患大病的贫困家庭儿童,需要提交医院诊断证明;患罕见病的儿童需提供三级甲等(含)以上医院的医学诊断证明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鲁民〔2014〕56号)

规范性文件

县民政局

就诊医院

到就诊医院办理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发放

7

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外来常住人口申请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需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71号)

2、《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发〔2012〕220号)

3、《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鲁民〔2004〕33号)

法规

县民政局

县人社局

县人社局申请出具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8

生活困难证明材料

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视具体需要,由村委会或单位出具生活困难情况证明

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279号)

法规

县民政局

村委会或单位

村委会或单位出具

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县卫生健康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麻醉药品使用服务手册

购买麻醉药品

《癌症患者申办麻醉药品专用卡的规定》(国药监安【2002】199号)第二条、癌症患者因镇痛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药品)时,实行核发“麻醉药品专用卡”(以下简称“专用卡”)制度。第三条、县以上(含县,以下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本规定。第四条、“专用卡”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以下同)医疗机构核发,亦可由县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核发。第五条、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第四条规定的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应载明诊断情况、疼痛程度和建议使用的麻醉药品类别等);(二)患者本人的户口簿;(三)患者本人的身份证;(四)由患者亲属或监护人代办“专用卡”的,还应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第六条、 异地诊治的癌症患者申办“专用卡”,应提供诊断证明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明(暂住街道办事处证明信或癌痛患者亲友工作单位出示的暂住证明亦可)第七条、 凭“专用卡”一般不能使用注射剂。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患者,需凭具有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报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由备案机关在“专用卡”上注明“可供应麻醉药品注射剂”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供应。第八条、申办“专用卡”时,癌症患者或代办“专用卡”的亲属或监护人应签署“癌症患者使用麻醉药品专用卡知情同意书”,并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条款。

部门规章

医疗机构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1.申请

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

2.受理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

3、办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申请者带齐材料再办理。

麻醉药品使用服务手册

2

首次签发登记表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鲁卫发【2017】30号《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首次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并规范签发证件

省级

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

接生医疗机构

接生医疗机构负责出具

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市主管部门关于自然保护区和生态红线见 2、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生物质和垃圾发电、污染企业搬迁等环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国家级




行政许可

2

村级主动申请土地整治项目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国土资发[2008]176号第三项

国家级




其他权利

3

指界人身份证明、同意转移、变更登记证明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节、第四节

国家级




行政确认

4

同意转移、变更登记证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节、第四节

国家级




行政确认

5

林权登记

林权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节

国家级




行政确认

县行政审批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验资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2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预审服务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3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4

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5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业务主管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6

清算报告书和债权债务公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7

清算审计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8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申请前二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9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六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业务主管单位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10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文件

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业务主管单位


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11

清算报告书和债权债务公告

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慈善组织注销登记

12

使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填报单位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3

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清单

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

省级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填报单位


对经营的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14

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空调通风系统的,增加通风系统检测报告。

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并对其卫生检测的真实性负责,依法依规承担相应后果。

县级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方检测机构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15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验收机关


放射诊疗许可

16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八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体检机构


放射诊疗许可

17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证明文件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七、八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省级卫生健康部门


放射诊疗许可

18

辐射工作场所检测报告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九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方检测机构


放射诊疗许可

19

专业技术岗前培训考试成绩单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七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卫健局


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20

行业主管单位同意开展母婴保健服务的批复文件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上级主管部门


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

21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三)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聘用证明;

国家级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医师执业注册

22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6个月以上的培训合格的证明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再请注册的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申请医师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获得医师资格后二年内未注册者、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或者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医师申请注册时,还应当提交在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连续6个月以上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国家级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


医师执业注册

23

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四)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国家级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医师执业注册

24

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护士执业注册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国家级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护士执业注册

25

省内三级甲等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


护士执业注册

26

适用注销情形的证明材料之一: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死亡证明书》《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级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相关执法部门


护士执业注册

27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住建、规划、消防等部门



28

客运站站级验收证明

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交通运输局



29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公安交警部门



30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31

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32

拟聘用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名册及身份、资格证明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资格条件》(GB/T30340)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公安交警部门

省级培训机构



33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

道路客运经营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16年12月6日第6次修正)第十条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公安交警部门

车辆检测企业



34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交通运输局



35

经营场所、停车场地有关使用证明

巡游出租汽车公司许可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36

场地租赁备案证明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许可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住建部门



37

线上服务能力证明材料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许可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省交通运输部门



38

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公司许可

《临沂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金融机构



39

公交车辆行驶证或者购车承诺书

城市公交线路经营许可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十四条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公安交警部门

申请人



40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物业公司(物管部门备案)



41

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检测报告)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2013年8月1日山东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第三方评价机构



42

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证明、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条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申请人

县公安交警部门

车辆检测企业



43

办公场所说明、办公场所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办公场所照片能反映门牌标识、科室设置、办公设备、证照明示情况;(2)自有停车场地的提供场地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和租赁方场地产权证明及场地规划说明

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道路货运运输经营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5号)第六条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申请人

县不动产登记

中心



44

县以上航管部门出具的船舶靠泊、旅客上下船所必须的安全、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12客位以下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27条、第28条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水上交通主管机关



45

按规定为其经营的船舶投保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或相应财务担保的证明

12客位以下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核发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2016年9月23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27条、第28条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保险公司



46

林木权属证明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山东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林政字﹝2016﹞304号)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村委或者社区



47

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

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8

县人防办予以开发利用的意见书

开发利用人防工程和设施审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必须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人防办



49

符合燃气专项发展规划的意见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住建局



50

消防部门审核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03年9月通过,2016年3月30日第二次修正)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报建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消防支队



51

符合燃气专项发展规划的意见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住建局



52

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计意见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04年11月通过,2015年6月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项目施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审批同意;(三)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计;(四)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五)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六)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交通主管部门提供



53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影响交通安全时需要)

涉路工程建设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通过,2017年11月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当地交警部门



5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正版)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5

民用建筑《建筑节能认定证书》;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56

县人防办出具予以拆除的意见

人防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八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安装,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不得擅自拆除。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人防办



57

资金投入达到25%以上的证明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核发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监理企业



58

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书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房产测绘机构



59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或非监管业务证明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60

不动产出具的土地抵押、查封情况证明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国家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61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省级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人防办



62

单建人防工程还应提报规划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省级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环保局



63

单建人防工程还应提报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省级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郯城县住建局



县人社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加盖公章)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个人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金待遇时需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法律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社保中心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直接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失业登记管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失业保险办理、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2

孤儿证明

工亡家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法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民政局

失去父母的儿童、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交户口簿(父母死亡户籍证明)办理

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审核

3

近亲属证明

工亡家属申领供养亲属抚恤金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法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村居委员会

到村居委会开具证明

因工死亡职工待遇审核

4

解除合同证明

申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七条(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法规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

与用人单位签订

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

5

基本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人社部发【2009】187号附件2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规章

社保中心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

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入


就业创业登记申请人信息证明

记载就业和失业状况,申请就业援助,办理就业创业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规章

人力社保部门

村(居)民委员会

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调查核实或提供证明

就业创业登记

县公安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院)、收养登记证(民政局)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公证处)、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民政局)、离婚证(民政局)、明确抚养关系的法律文书、居民户口簿(辖区派出所)、亲子鉴定证明(相关鉴定机构)、护照(公安局)、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法院)、释放证明(执行监狱)、等证明材料

户口登记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公通〔2016〕179号

规章

郯城县公安局

出生医院、民政局、公证处、辖区派出所、公安局、法院、执行监狱

行政确认

2

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学校就读证明

流动人口登记和居住证核发

《居住证暂行条例》

法规

郯城县公安局

用人单位、学校

行政确认

3

有效身份证件

公民身份证号变更更正证明

1.《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9号)

2.《关于转发公安部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鲁公通〔2007〕19号)

规章

郯城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4

家庭户、集体户,有效身份证件,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管局),家庭成员关系证明(辖区派出所),集体土地使用证明(自然资源规划局),营业执照(工商局)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单位介绍信,办公场所权属证明,协助管理集体户口人员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立户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公通〔2016〕179号

法规

郯城县公安局

房管局、辖区派出所、自然资源规划局、工商局

行政确认

5

死亡注销(辖区派出所),有效身份证件、死亡通知单、人民法院撤销宣告死亡(失踪)的生效判决书、释放证明(执行监狱)、《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院)、死亡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材料,国(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馆出具确认死亡的信函、国(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可以证明公民死亡的材料;入伍注销,有效身份证件、入伍通知书或者应征入伍花名册、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或者院校现役证明;有效身份证件、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外国护照或者国外有效身份证明、定居证明或者外国使馆签发的证明文件、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等定居证明和个人声明、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居住国居留证明、升级民政部门签发的涉外送养通知书、涉外收养登记证及复印件

户口注销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公通〔2016〕179号

法规

郯城县公安局

辖区派出所、执行监狱、医院、驻外使领馆等

行政确认

6

双方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辖区派出所)、合法稳定住所、投靠人同意的书面说明,现役军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死亡证明(辖区派出所),录取通知书,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学校证明,毕业证书、劳动(聘用)合同、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县级以上组织(人社)部门的调动通知书、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结婚证件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离婚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

户口迁移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鲁公通〔2016〕179号

法规

郯城县公安局

辖区派出所、用人单位、人社局等

行政确认

7

有效身份证件、结婚证(民政局)、离婚证明材料(民政局)、申请书、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证明;国内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公安机关原始户口登记材料、原错误登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正情况说明和原始户口底册、存在逻辑关系错误的材料、其他足以证明出生日期有误的原始凭证材料;市级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调查意见书;户内所有成年人签字(捺手印)认可的书面申请有效身份证件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公安部《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规章

郯城县公安局

民政局、医院、公证处等

公共服务

8

有效身份证件(《临时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身份证)签发

《居民身份证法》、《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法规

郯城县公安局

郯城县公安局

行政确认

9

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工商部门出具的工商营业执照、法人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登记表、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和从业人员的无故意犯罪证明、旅馆方位图和房屋平面图、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视频监控安装平面图、治安管理保证书、安全管理等制度、信息系统读卡器安装收据复印件、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旅馆治安管理办法》第三、四、五、六、七条之规定

国务院

郯城县公安局

应急管理部门、工商部门

行政许可

县医疗保障局保留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证明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索要单位

开具单位

办理指南

涉及的行政权力事项、政务服务事项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死亡证明或火化单或销户证明

医保个人账户资金支取

《社会保险法》《转发<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36号)

县级

医疗保障局

医院或民政局或派出所

1、提交申请。2、医疗保障局受理与审核、审批。

公共服务事项

2

诊断证明、医院发票、收费详单、生育并发症需提供病历复印件

生育医疗费结算

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93号)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记录、单据和有关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省级

医疗保障局

定点医疗机构

1、提交申请。2、医疗保障局生育保险科受理与审核、审批。

公共服务事项

3

12个月内无采用劣质药品问题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

2.【省直部门文件】《关于省级直管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医药机构实行协议管理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6〕55号)

县级

医疗保障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提交申请。2、医疗保障局受理与审核、审批。

公共服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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