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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表
索引号: tanchengxzf0001/2021-0000071 公开目录: 优化服务清单 发布日期: 2021-02-07
主题词: 发布机构: 郯城县政府办公室 文号: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

省、市、县级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

对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1990年8月30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各级民族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检查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2020年6月12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后的《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

2

省自然资源厅

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审批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二十四条:“以测绘为目的进行民用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应当向测绘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将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意见连同申请材料一并转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加强对测绘资质单位的日常监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发现涉嫌犯罪活动要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3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担应当登记测绘项目的单位实施测绘前未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测绘为目的进行航空摄影或者遥感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测绘成果,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5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向外国组织和个人及在我国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测绘成果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基础测绘项目、省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和使用财政资金五十万元以上的测绘项目,其测绘成果未经专门的测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检验;逾期未检验的,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7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出版、展示或者登载未出版的地图,未加印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广告版面超过地图图幅百分之二十或者压盖地图内容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发行、销售、展示或者登载,没收全部地图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9

市、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

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测绘管理条例》(1995年6月通过,2012年1月修正)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资格证书、测绘作业证件的,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测绘资质、资格证书或者收回测绘作业证件。”2019年11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0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三十七条、《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施工图审查,进行日常行业监管。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1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城市供水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12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行政审批)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企业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原第二十五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日常行业监管。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3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节能认可

其他行政权力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4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15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6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四十七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17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行政许可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建设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核准。”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定期对当地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18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

19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

序号

原实施部门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事项类型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落实部门

20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

21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行政处罚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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