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
事项类型 |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13 |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建筑节能认可 |
其他行政权力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原第二十二条第二款。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
取消许可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纳入工程竣工验收及验收备案统一监管。 2.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4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政府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
|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15 |
省、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擅自交付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原第五十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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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
事项类型 |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16 |
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
对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原四十七条。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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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 |
17 |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
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秸秆气化工程设计方案核准 |
行政许可 |
《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2007年11月23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三十一条:“建设单池容积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及日供气量五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予以核准。” 2020年7月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山东省农村可再生能源条例》中已无相关规定。 |
取消许可后,农业农村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加强对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定期对当地农村沼气工程的安全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
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
事项类型 |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18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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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
19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载生猪产品不符合《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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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
序号 |
原实施部门 |
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 |
事项类型 |
取消的依据和理由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
落实部门 |
20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拒绝为生猪饲养户提供屠宰服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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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
21 |
市、县级畜牧兽医部门 |
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规定建立质量追溯制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原设定依据为《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1998年12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2011年7月25日省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废止了《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新通过的《山东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中已无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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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