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czj/2022-0000192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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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2-10-10 | [ 公开日期 ] | 2022-10-10 | [ 有 效 性 ] |
摘 要
一、项目概况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重要发展战略,郯城县根据山东省、临沂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积极发展全县全民健身事业。为有效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发展,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和本级部门职能,常态化实施健身器材购置项目,努力实现全县社区村居健身设施跨越式发展。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预算资金79.36万元,实际支出资金79.36万元,预算执行率100%。根据项目实施计划,本项目共采购、安装58套健身器材和15副篮球架,主要涉及郯城街道、马头镇等14个街道乡镇及电子产业园、马陵风景区、自然资源局、郯城一中、政委办和县委办。项目实施有效优化了郯城县现有健身器材设施布局,有助于当地居民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快健康郯城建设。
二、评价结论
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完成情况良好,完成项目58套健身器材和15副篮球架的采购、安装、调试和维修养护。项目的实施基本完成郯城县2021年度社区村居公共健身器材提升改造工作,有效改善了当地居民的健身环境,增强居民健身意愿。一是实施过程中做到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落实到岗,有计划、有条理地分配项目各环节任务,同时通过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多级机制对健身器材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全民健身器材使用安全性和公益性;二是县体育中心逐步利用全民健身信息化服务平台,将已安装健身器材场地输入系统存档,方便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清楚了解全县已安装健身器材的场地以及安装时间。
经统计分析,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为88.3分,评价等级为“良”。具体评分见下表:
项 目 |
得分合计 |
决策指标 |
过程指标 |
产出指标 |
效益指标 |
标准分值 |
100 |
20 |
20 |
30 |
30 |
评价得分 |
88.3 |
17.8 |
16.5 |
27 |
27 |
三、存在问题
通过评价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包括:
一是器材监管养护机制不够完善,当前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单一,缺少器材安装数量、覆盖率等基本统计分析功能,且无法通过平台对健身器材损耗情况进行上报和监督。此外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对器材的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对于各社区、村居公共健身器材的监管通常采用年度抽查方式,抽查范围有限,难以全面、及时掌握各公共健身场地设备使用信息,难以依靠智慧化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器材维修需求,以及跟进器材维修养护进度。
二是健身器材验收不及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和器材采购合同,本项目器材验收时间晚于约定时间。根据采购合同约定,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应在器材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与器材供应商一同检验所有到货器材的质量和数量状况。但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对器材的验收为项目竣工验收,与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内容存在差异。同时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对各安装场地实际情况了解不足,导致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忽略了各场地之间距离上的差异,未能提前考虑到各项器材难以同批次同时段安装、验收,最终导致健身器材验收时间与合同约定产生较大差异。
三是项目档案管理有效性有所欠缺,经核查,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台账资料的管理不够充分,缺少项目实施内容调整资料、各批次健身器材到货、验收和安装资料等资料文件,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四是绩效目标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本项目原绩效目标中存在部分绩效目标与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不匹配、部分绩效目标不具体或难以衡量等问题,绩效目标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四、意见和建议
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明确已安装器材监管机制及反馈渠道,结合全县健身器材安装和实际使用情况,完善自下而上器材养护更新反馈渠道,如器材接收单位定期上报信息群或其他符合工作实际的方式,确保主管部门定期有效掌握各场地器材状况。同时充分借助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为健身器材安装布局和动态监管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健身器材智慧化维修养护水平。
二要加大对项目合同的理解程度和器材安装场地的调研力度,充分了解项目采购合同各项约定,尤其是关于器材到货、安装和验收相关约定,确保项目实施按合同约定进行。同时具体考虑各社区村居安装场地的确切选址,确保社区村居健身器材有效、及时安装和验收。
三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留痕。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在项目立项、资金申请、确定器材安装场地、签订采购合同、器材验收、安装、维修养护过程中都应留存相应资料,应确保相关工作过程(尤其是安装验收过程)留痕,形成项目实施台账,以便后续查验。
四要强化绩效管理学习,提高绩效目标科学性。一方面,需加强绩效管理学习,结合项目实际实施内容和正常业绩水平,设置清晰、具体、易衡量、相关性强的绩效指标及指标值,确保绩效指标实用、完整、精准,同时应保持绩效指标与预算内容匹配。另一方面,认真根据所设置的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关注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规、管理是否到位、监管是否有效、产出是否达标、效益是否显著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自评,并进行结果应用。
2021年度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健身器材购置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受郯城县财政局委托,本公司组成评价小组,于2022年8月至9月,开展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现将评价情况报告如下:
全民健康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涵,全民健身是实现全民健康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全体人民增强体魄、幸福生活的基础保障。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重要发展战略,进一步发展全民健身事业,加快推进健康郯城建设,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和《临沂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等文件要求,郯城县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助力郯城县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根据《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要求,到2020年底,全县人均体育场地面积应达到2平方米以上,县、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普遍建有体育场地,配有相应体育健身设施。在此背景下,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县体育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和本级部门职能,常态化实施健身器材采购安装工作,努力实现全县范围内全民健身设施跨越式发展。2020年3月4日县体育中心召开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讨论并安排当年健身器材招标采购、安装工作,并于3月11日向郯城县政府正式申请当年度体彩公益金用于资助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由于健身器材采购项目资金下达和资金支付工作均发生于2021年,因此本次评价时点为2021年。
(1)《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560号);
(2)《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国发〔2016〕37号);
(3)《关于印发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6〕29号);
(4)《临沂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5)《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
根据2021年郯城县财政局批复文件,本项目预算金额为79.4万元,资金来源为县级体彩公益金,年度内未经过预算调整。
根据项目支出明细账及记账凭证,项目实际到位资金79.36万元,实际支出资金79.36万元,预算执行率为100%。
健身器材购置项目是经常性项目,由县体育中心负责具体实施。2020年3月4日,县体育中心第四次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实施全民健身器材购置项目,并于3月11日向郯城县政府提出申请。经郯城县采购服务中心批复,县体育中心委托山东正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健身器材供应商为山东英健特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英健特公司),并于2020年8月14日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山东英健特公司负责完成58套健身器材和15副篮球架的供货、安装、调试和维修养护。
项目实施期间,在马头镇马西社区、重坊镇重北社区、胜利镇果园村等58个行政村(社区)分别安装包括告示牌、室外乒乓球台、臂力训练器、转轮扭腰器、骑马机、推揉器、上肢牵引器、双位单杠、三向压腿训练器、腿部按摩器、双人跷跷板、仰卧起坐板、双位漫步机共13件运动器材,在红花镇楼下社区、小马头小学、郯城一中等场地共安装15副箱式移动式篮球架。
县体育中心: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申请、器材安装场地的统计确认、组织健身器材采购工作以及项目资金支付等工作。
山东英健特公司:健身器材供应商,负责58套器材和15副篮球架的供货、安装、调试和维修养护。
郯城县财政局:项目资金监管部门,负责对县体育中心的资金申请进行批复并下达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项目实施流程:县体育中心根据上级要求和本级全民健身器材采购计划,委托山东正直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器材供应商为山东英健特公司,并与其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采购合同,各项器材应在签订合同后60个日历日内采购到货,县体育中心与山东英健特公司在器材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对健身器材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山东英健特公司进行器材的安装和调试,安装一年内由山东英健特公司对本项目所有器材进行维修养护,一年之后由县体育中心负责健身器材的维修养护。
资金拨付流程:县体育中心向郯城县财政局申请体彩公益金用于全民健身工程建设,郯城县财政局拨付资金至县体育中心,县体育中心按照采购合同规定将资金支付给山东英健特公司。
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和签订的采购合同中相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按照县体育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本项目年初未编制绩效目标,评价小组根据项目合同、相关管理制度及项目实施内容等材料,在项目自评表的基础上对项目绩效目标进行了完善,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了评价,完善后的总体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设置及完成情况如下:
申请79.36万元资金,用于开展年度社区村居公共健身器材提升改造工作,完成58套健身器材和15副篮球架的采购、安装、调试以及维修养护,满足不同类型、不同年龄、不同层次群众多样化的体育锻炼健身需求,实现全民健身设施跨越式发展目标。
2021年实际支出资金79.36万元,采购并安装58套公共健身器材和15副篮球架,完成郯城街道、马头镇等14个街道乡镇及电子产业园、马陵风景区、自然资源局、郯城一中、政委办和县委办的健身器材提升改造工作,增加了郯城县社区村居公共健身器材数量,优化健身锻炼环境,推动郯城县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主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见下表:
表1: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主要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表
指标名称 |
指标计算方法 |
指标值 |
完成值 |
是否完成 |
|
数量指标 |
购置并安装告示牌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告示牌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购置并安装室外乒乓球台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室外乒乓球台数量 |
58副 |
58副 |
是 |
|
购置并安装臂力训练器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臂力训练器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
购置并安装转轮扭腰器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转轮扭腰器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
购置并安装骑马机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骑马机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
购置并安装揉推器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揉推器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
购置并安装上肢牵引器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上肢牵引器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
数量指标 |
购置并安装双位单杠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双位单杠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购置并安装三向压腿训练器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三向压腿训练器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
购置并安装腿部按摩器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腿部按摩器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
购置并安装双人跷跷板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双人跷跷板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
购置并安装仰卧起坐板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仰卧起坐板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
购置并安装双位漫步机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双位漫步机数量 |
58件 |
58件 |
是 |
|
购置并安装箱式移动式篮球架数量 |
实际购置并安装箱式移动式篮球架数量 |
15副 |
15副 |
是 |
|
质量指标 |
健身器材验收合格率 |
实际通过验收的健身器材数量/全部验收的健身器材数量*100% |
100% |
100% |
是 |
时效指标 |
健身器材供货及时性 |
健身器材供货时限 |
符合采购合同中的健身器材到货时限要求 |
未发现超出采购合同中的健身器材到货时限要求 |
是 |
器材验收及时性 |
器材验收时限 |
符合采购合同中的器材验收时限要求 |
超出采购合同中的器材验收时限要求 |
否 |
|
成本指标 |
健身器材购置总费用 |
实际支出费用与预算金额比较 |
≤79.36万元 |
79.36万元 |
是 |
每套健身器材费用 |
实际支出费用与预算金额比较 |
≤1.21万元 |
1.21万元 |
是 |
|
每副篮球架费用 |
实际支出费用与预算金额比较 |
≤0.6万元 |
0.6万元 |
是 |
|
社会效益 |
增强群众健身锻炼意愿 |
对增强群众健身锻炼意愿影响程度 |
程度较高 |
程度较高 |
是 |
改善社区、村居全民健身锻炼环境 |
对改善社区、村居全民健身锻炼环境影响程度 |
程度较高 |
程度较高 |
是 |
|
可持续影响 |
提升健身器材设施智慧化管理水平 |
对提升健身器材设施智慧化管理水平的影响程度 |
程度较高 |
程度中等 |
否 |
健全健身器材设施维修养护机制 |
对健全健身器材设施维修养护机制的影响程度 |
程度较高 |
程度中等 |
否 |
|
满意度 |
群众满意度 |
群众满意度 |
≥90% |
93.78% |
是 |
经评价,主要绩效指标有两项未完成:一是完成及时性指标值器材验收未达到采购合同约定时限要求,原因在于县体育中心实际验收内容为项目竣工验收,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对健身器材质量和数量状况进行验收存在较大偏差,且各安装场地之间相距较远,项目所有健身器材安装验收耗时较长,从而导致本项目健身器材验收未能按时完成;二是可持续影响指标完成程度不显著,原因在于县体育中心虽然开放了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对健身器材进行管理,但该系统功能比较单一,当下只能对全县已安装健身器材场地进行简单搜索,而且大部分信息还需人工输入,缺少对街道乡镇健身器材安装总数、覆盖率等基本统计分析功能。同时由于该系统中健身器材安装场地的照片需人工拍照上传,该系统对于器材的破损维修、器材的更新安装情况也未能充分显示,因此健身器材设施智慧化水平和健身器材设施维修养护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次绩效评价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精神与要求,通过对健身器材购置项目决策、过程、产出和效益情况的系统评价,及时总结经验、发现不足,切实保障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与社会效益,为后续健身器材购置项目开展与实施等方面提供参考。
本次绩效评价的对象为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资金79.36万元,评价范围涵盖郯城街道、马头镇等14个街道乡镇及电子产业园、马陵风景区、自然资源局、郯城一中、政委办和县委办。
1.绩效评价依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2)《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18〕167号);
(3)《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预〔2020〕10号);
(4)《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
(5)《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临发〔2019〕12号)。
2.项目评价依据
(1)《郯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郯城县全民健身器材管理办法的通知》(郯政办字〔2016〕25号);
(2)《关于申请体彩公益金资助全民健身工程建设的报告》;
(3)项目采购合同;
(4)项目支出明细账及财务凭证;
(5)《山东省临沂市体育局关于2020年度体育工作评价情况的反馈》;
(6)县体育中心内控制度;
(7)县体育工作办公室政府采购制度;
(8)县体育中心档案管理制度;
(9)县体育中心2020年度总结及2021年度计划等。
1.评价原则
评价小组对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进行绩效评价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包括真实性和可靠性两方面。真实性要求评价的结果应当与实际状况和成果相一致;可靠性是指对于业务的记录和报告,应当做到不偏不倚,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受人员主观意志的左右,避免错误并减少偏差。必须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和资料可靠。
(2)公正性原则:在评价过程中坚持公正、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不隐瞒、弄虚作假。
(3)科学性原则:在评价工作中保持充分的理性与第三方独立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对评价结论反复论证。
(4)合理性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保证评价结果合法、合规、合理。
2.评价方法
(1)成本效益分析法。是指将投入与产出、效益进行关联性分析的方法。
(2)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绩效目标、历史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情况进行比较的方法。
(3)因素分析法。是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部因素的方法。
(4)最低成本法。是指在绩效目标确定的前提下,成本最小者为优的方法。
(5)公众评判法。是指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判的方法。
1.指标体系设计总体思路
按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财预〔2021〕101号)等文件规定,评价小组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实用性、可操作性和可实现性,按照逻辑框架法设计本次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完整指标体系详见附件1:2021年健身器材购置项目绩效评价得分明细表。
按照逻辑框架法,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包括决策、过程、产出、效益四部分内容,由三级指标构成。评价分值满分为100分,其中一级指标按照决策指标20分、过程指标20分、产出指标30分、效益指标30分权重设置,二级和三级指标根据各个部分和绩效指标的重要程度,并考虑项目实施和管理对项目绩效的影响等因素赋予相应的权重分值。
共性指标主要设置了决策、过程两个一级指标,包括项目立项、绩效目标、资金投入、资金管理、组织实施共5个二级指标,以及立项依据充分性、立项程序规范性、绩效目标合理性、绩效指标明确性、预算编制科学性、预算执行率、资金使用合规性、管理制度健全性、制度执行有效性、合同履约有效性共10个三级指标。
个性指标结合项目具体实施情况,设置了产出数量、产出质量、产出时效、产出成本、实施效益、满意度共6个二级指标,以及实际完成率、验收合格率、完成及时性、成本控制有效、社会效益、可持续影响、群众满意度共7个三级指标。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简表如下:
表2: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简表
序号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分值 |
1 |
决策(20分) |
项目立项(8分) |
立项依据充分性 |
5 |
2 |
立项程序规范性 |
3 |
||
3 |
绩效目标(7分) |
绩效目标合理性 |
4 |
|
4 |
绩效指标明确性 |
3 |
||
5 |
资金投入(5分) |
预算编制科学性 |
5 |
|
小计 |
20 |
|||
6 |
过程(20分) |
资金管理(8分) |
预算执行率 |
4 |
7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4 |
||
8 |
组织实施(12分) |
管理制度健全性 |
4 |
|
9 |
制度执行有效性 |
4 |
||
10 |
合同履约有效性 |
4 |
||
小计 |
20 |
|||
11 |
产出(30分) |
产出数量(7分) |
实际完成率 |
7 |
12 |
产出质量(8分) |
验收合格率 |
8 |
|
13 |
产出时效(6分) |
完成及时性 |
6 |
|
14 |
产出成本(9分) |
成本有效控制 |
9 |
|
小计 |
30 |
|||
15 |
效益(30分) |
实施效益(20分) |
社会效益 |
10 |
16 |
可持续影响 |
10 |
||
17 |
满意度(10分) |
群众满意度 |
10 |
|
小计 |
30 |
|||
合计 |
100 |
2.评分方法
参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中央部门项目支出核心绩效目标和指标设置及取值指引(试行)》(财预〔2021〕101号)等文件要求,本次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分,总分由各项指标得分汇总形成。评价结果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总分为100分,等级划分为四档:90(含)~100分为优,80(含)~90分为良,60(含)~80分为中,60分以下为差。主要评分方法如下:
(1)直接评分
对于“是”或“否”判断的单一评判指标。符合要求的得满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或者扣相应的分数。
(2)评判等级评分
对于情况说明类的定性指标。根据指标完成情况分为达成年度指标、部分达成年度指标并具有一定效果、未达成年度指标且效果较差三个档次,并分别按照该指标对应分值区间100%-80%(含)、80%-60%(含)、60%-0%合理确定分值。
(3)完成比例评分
对于量化的统计类等的定量指标,按照完成比例评分,同时设置及格门槛。具体根据指标目标值的精细程度、数据变化区间进行设定。
(4)区间评分
对于对服务对象、受益群体的满意程度询问调查的满意度指标,一般按照区间进行赋分。
组 长:常珍珍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
组 员:沃兆寅注册会计师
董靖怡绩效评价师
宋宸初级会计师
顾娜初级会计师
郝智青绩效评价师
1.评前调研阶段(8月4日至8月12日)
组建评价小组,与县体育中心相关业务处室和财务处,以及郯城县财政局等座谈会商,了解项目预算资金安排情况、实施内容等,并收集评价相关资料。
2.制定评价指标体系(8月13日至8月21日)
评价小组根据前期调研情况,结合项目实际,制定评价指标体系,确定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范围,并针对满意度指标明确调查对象和范围,设计问卷调查表。评价指标体系经郯城县财政局、被评价部门等反馈,由评价小组按照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后定稿。
3.评价实施和综合分析(8月22日至9月25日)
根据审定的评价指标体系,评价小组按照评价资料清单进一步收集、分类整理和审核资料信息,并要求被评价部门对缺失的资料及时补充,对存在疑问的重要数据和资料进行解释说明。评价小组在对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的基础上,对照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非现场评价结果。同时,评价小组根据评价方案确定的现场评价抽样范围,按计划前往归昌乡郯庙村进行实地访谈和踏勘,核查健身器材和篮球架的安装使用情况。在此基础上,评价小组开展指标评分、绩效分析、问卷统计分析和评价结果汇总提炼等工作,对项目的绩效情况进行全面地定量、定性分析和综合评价,并进行量化打分,根据评分结果确定相应档次,最终形成评价结论。
4.撰写提交绩效评价报告(9月26日至10月15日)
评价小组根据绩效评价情况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提交郯城县财政局,经支出科室、被评价部门等会审,由评价小组按照会审意见进行修改后定稿。
5.整理、归集评价档案(10月31日前)
评价小组对评价档案进行整理和归集,确保档案资料原始、安全和完整。
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完成情况良好,完成了58套健身器材和15副篮球架的采购、安装、调试和维修养护。项目实施基本完成郯城县2021年度社区村居公共健身器材提升改造工作,有效改善了当地居民的健身环境,增强居民健身意愿。项目实施过程中也形成了相应经验,具体包括:一是县体育中心在健身器材购置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了任务明确、措施到位、责任到人、落实到岗,有计划、有条理地分配项目各环节任务,同时通过县体育中心、街道乡镇、社区村居多级机制对健身器材进行管理维护,确保全民健身器材使用安全性和公益性;二是县体育中心逐步利用全民健身信息化服务平台,将已安装健身器材场地输入系统存档,方便后续项目实施过程中清楚了解全县已安装健身器材的场地以及安装时间。
经统计分析,2021年度县体育中心健身器材购置项目绩效评价综合得分为88.3分,评价等级为“良”。具体评分见下表:
项 目 |
得分合计 |
决策指标 |
过程指标 |
产出指标 |
效益指标 |
标准分值 |
100 |
20 |
20 |
30 |
30 |
评价得分 |
88.3 |
17.8 |
16.5 |
27 |
27 |
1.项目立项(满分8分,实得8分)
(1)立项依据充分性(满分5分,实得5分)
本项目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临沂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年)》等文件要求设立,与县体育中心“承担全县体育场馆的管理服务工作,为各类比赛、体育健身、项目训练等提供场地和器材”的职责相符,属于公共财政资金支持范畴,且未发现与相关部门同类项目或部门内部相关项目重复的情况。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得满分5分。
(2)立项程序规范性(满分3分,实得3分)
本项目为经常性项目,已由县体育中心实施多年。通过对本项目立项依据、预算批复、内部决策材料进行核查,项目年度预算经过郯城县财政局审核批复,实施及资金申请、拨付通过县体育中心内部主任办公会集体决策议定,项目立项程序较为规范。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得满分3分。
2.绩效目标(满分7分,实得4.8分)
(1)绩效目标合理性(满分4分,实得3分)
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根据要求编制绩效目标,但其中产出成本指标“超预算率≦5%”不符合财政支出成本控制的一般要求(即实际支出成本不超过预算金额),产出指标中“及时拨付资金”指标设置不合理,不属于项目产出内容,而是项目在管理过程中的要求。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扣1分,得3分。
(2)绩效指标明确性(满分3分,实得1.8分)
项目原绩效目标中大部分绩效目标被细化分解为具体的绩效指标,且指标值较为清晰可衡量,且与计划数相对应,但有部分绩效目标指标值不够清晰可衡量,如数量指标“58个村”未直接准确地反映项目实际产出内容为“安装58套健身器材”,社会效益指标“满足健身需求”等难以衡量。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扣1.2分,得1.8分。
3.资金投入(满分5分,实得5分)
(1)预算编制科学性(满分5分,实得5分)
本项目根据《郯城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6-2020)》要求实施,由县体育中心根据各街道社区上报的需安装健身器材的场地数量确定健身器材购置数量,并在上年度项目预算资金基础上,通过自行询价等途径测算本年度预算资金,预算内容与项目内容及工作任务基本匹配。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得满分5分。
1.资金管理(满分8分,实得8分)
(1)预算执行率(满分4分,实得4分)
本项目2021年实际到位资金79.36万元,根据项目支出明细账,项目实际支出资金79.36万元,预算执行率为100%。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得满分4分。
(2)资金使用合规性(满分4分,实得4分)
根据对项目支出明细账和记账凭证的抽查,未发现不符合资金管理办法、资金拨付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整、不符合资金用途的情况,未发现资金支出依据不合规、虚列项目支出、挪用项目资金等情况,资金使用合规。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得满分4分。
2.组织实施(满分12分,实得8.5分)
(1)管理制度健全性(满分4分,实得4分)
县体育中心制定了包括财务管理、合同管理等在内的内控制度,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和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得满分4分。
(2)制度执行有效性(满分4分,实得2.5分)
本项目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人员、场地等基本落实到位,但存在项目实施内容缺少调整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材料和维护维修记录不齐全的情况。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扣1.5分,得2.5分。
(3)合同履约有效性(满分4分,实得2分)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采购合同进行58套公共健身器材和15副篮球架的采购、安装和调试,但资金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与采购合同约定不一致。采购合同约定在供货期内所有货物送至采购方指定地点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合同价款的95%,剩余价款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结清。但根据县体育中心明细账,项目资金分两次支付,支付资金分别为50万元和29.36万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21年1月25日和2021年6月8日,与采购合同约定时限和支付比例不一致。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扣2分,得2分。
1.产出数量(满分7分,实得7分)
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郯城县2021年度健身器材采购项目计划的58套公共健身器材和15副篮球架均已采购完成,并通过验收,采购数量实际完成率100%。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得满分7分。
2.产出质量(满分8分,实得8分)
据核查,项目实施过程中58套健身器材和15副篮球架接收单位均无针对新购置健身器材质量不合格、安装不到位的反馈,且根据评价小组对安装场地的抽查踏勘结果,未发现因器材本身质量不合格而无法使用的情况。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得满分8分。
3.产出时效(满分6分,实得3分)
根据采购合同,本项目58套健身器材和15副篮球架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8月14日,根据合同约定,签订后60个日历日内需完成供货,并在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体育中心和山东英健特公司共同验收,即器材到货时间应为2020年10月14日之前,验收应于2020年10月19日之前完成。根据对马头镇高册社区、重坊镇重北社区、高峰头徐庄社区等16个社区、村居健身器材到货时间和红花镇篮球架到货时间的抽查情况,设备到货时间分别为:2020年9月30日、2020年10月5日、2020年10月8日和2020年10月12日,未发现超出约定时间的器材到货时间。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1年1月16日,验收内容与采购合同存在差异,验收时间超出约定时间要求。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扣3分,得3分。
4.产出成本(满分9分,实得9分)
根据支出明细账和会计凭证,本项目健身器材购置总费用为79.36万元,每套健身器材费用为1.21万元,每副篮球架费用为0.60万元,未超出预算和单价费用标准,项目各项成本得到有效控制。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得满分9分。
1.实施效益(满分20分,实得17分)
(1)社会效益(满分10分,实得9分)
增强群众锻炼健身意愿(满分5分,实得5分):公共健身器材是全县居民进行体育健身锻炼的首要工具,不断增加健身器材安装数量,提高全县健身器材覆盖率和人均健身场地占有率是推动全民健身的主要手段,对增强群众锻炼意愿,增加锻炼频次起到重要作用。此外,根据问卷调查结果,92.19%的调查对象表示新安装一批健身器材对于增强健身锻炼意愿有明显作用。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得满分5分。
改善社区村居全民健身环境(满分5分,实得4分):良好的健身环境是全民健身的必要条件,通过常态化实施健身器材购置项目,逐步推动了县体育中心“一场两馆”(一个大型体育场、一个综合性体育馆、一个游泳馆),乡镇(街道)“两个一”工程(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或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以及行政村(社区)建有一个多功能文体广场目标实现,增加人均体育场地占有率,改善社区村居全民健身环境。根据评价小组实地调查,本项目健身器材安装合理,安装场地环境整洁,能够有效满足全民健身环境要求。而且根据问卷统计结果显示,95.12%的调查对象认为健身器材安装有效改善了全民体育锻炼环境。但仍有一些社区村居存在健身器材较少,不能完全满足当地居民健身需求的情况。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扣1分,得4分。
(2)可持续影响(满分10分,实得8分)
健身器材设施智慧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满分5分,实得4分):为更有效地管理全县公共健身器材,县体育中心逐步利用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可以清楚地查看所有健身器材的安装场地。但该信息服务平台缺少各场地健身器材安装数量、全县健身器材安装覆盖率等基本统计分析功能,并且健身器材安装场地信息需要人工输入才能查看,公共健身器材的智慧化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扣1分,得4分。
健身器材设施维修养护机制有效健全(满分5分,实得4分):对于全民健身设施养护机制,县体育中心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全县实际情况制定基本标准:全县所有健身器材安装1年内由器材供应商负责维修养护,安装1年以上、8年以内由县体育中心根据各社区村居上报情况进行维修养护,安装8年以上的健身器材以更新换代为主。根据问卷统计结果,91.71%的调查对象认为器材维修比较及时,但由于县体育中心未设置专门的维修部门,器材维修需经过社区村居负责人上报—县体育中心核实—县体育中心下派维修任务三个阶段,仍存在维修养护不及时情况。并且县体育中心有关更新设备的年限为8年,但各场地器材使用人数和频次均不相同,器材的损耗情况各异,器材更新应有更明确的标准。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扣1分,得4分。
2.满意度(满分10分,实得10分)
根据问卷统计结果,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所覆盖的各街道乡镇居民对于健身器材的种类和数量、健身器材的总体质量和安全性、破损健身器材的维修及时性以及健身器材使用方便性满意度分别为93.17%、95.12%、91.71%、95.12%。取算数平均数得总体满意度为93.78%,满意度较高。故根据评分标准,本指标得满分10分。
通过评价发现,2021年度健身器材购置项目实施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是器材监管养护机制不够完善,当前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功能单一,缺少器材安装数量、覆盖率等基本统计分析功能,且无法通过平台对健身器材损耗情况进行上报和监督。此外县体育中心对器材的监管力度仍有待加强,对于各社区、村居公共健身器材的监管通常采用年度抽查方式,抽查范围有限,难以全面、及时掌握各公共健身场地设备使用信息,难以依靠智慧化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器材维修需求,以及跟进器材维修养护进度。
二是健身器材验收不及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和器材采购合同,本项目器材验收时间晚于约定时间。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县体育中心应在器材到货后3个工作日内与器材供应商一同检验所有到货器材的质量和数量状况。但根据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县体育中心对器材的验收为项目竣工验收,与采购合同约定的验收内容存在差异。同时县体育中心对各个场地实际情况了解不足,导致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忽略了各场地之间距离上的差异,未能提前考虑到各项器材难以同批次同时段安装、验收,最终导致健身器材验收时间与合同约定产生较大差异。
三是项目档案管理有效性有所欠缺,经核查,县体育中心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台账资料的管理不够充分,缺少项目实施内容调整资料、各批次健身器材到货、验收和安装资料等资料文件,项目档案管理工作有待加强。
四是绩效目标管理水平有待提高,本项目原绩效目标中存在部分绩效目标与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不匹配、部分绩效目标不具体或难以衡量等问题,绩效目标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要明确已安装器材监管机制及反馈渠道,结合全县健身器材安装和实际使用情况,完善自下而上的器材养护更新反馈渠道,如器材接受单位定期上报信息群或其他符合工作实际的方式,确保主管部门有效掌握各场地器材状况。同时充分借助全民健身信息服务平台,为健身器材安装布局和动态监督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健身器材智慧化维修养护水平。
二要加大对项目合同的理解程度和器材安装场地的调研力度,充分了解项目采购合同各项约定,尤其是关于器材到货、安装和验收相关约定,确保项目实施按合同约定进行。同时具体考虑各社区村居器材安装场地的确切选址,确保社区村居健身器材有效、及时安装和验收。
三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确保项目实施全过程留痕。郯城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在项目立项、资金申请、确定器材安装场地、签订采购合同、器材验收、安装、维修养护过程中都应留存相应资料,应确保相关工作过程(尤其是安装验收过程)留痕,形成项目实施台账,以便后续查验。
四要强化绩效管理学习,提高绩效目标科学性。一方面,需加强绩效管理学习,结合项目实际实施内容和正常业绩水平,设置清晰、具体、易衡量、相关性强的绩效指标及指标值,确保绩效指标实用、完整、精准,同时应保持绩效指标与预算内容匹配。另一方面,认真根据所设置的绩效目标及相应指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关注项目实施程序是否合规、管理是否到位、监管是否有效、产出是否达标、效益是否显著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自评,并进行结果应用。
1.2021年健身器材购置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指标得分明细表;
2.满意度调查问卷统计分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