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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规范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管理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22-13_A/2017-112300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 2017-11-23 [ 公开日期 ] 2017-11-23 [ 有  效  性 ]

各市物价局:

为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5〕40号)、《关于全面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二发〔2015〕130号)和《关于取消药品加成理顺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二发〔2016〕38号)精神,现将我省医疗机构药品加价率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含二类疫苗,中药饮片除外),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公立医疗机构销售中药饮片,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按顺加不超过25%的加价率制定销售价格。销售价格尾数保留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三、非公立医疗机构和社会零售药店销售药品,加价率由各医疗机构和药店自主制定,并向社会公示药品价格。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照公立医疗机构执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遵守加价率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确保药品加价率政策的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6年8月10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9日。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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