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yzcyyzx/2019-000010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财政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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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12-11 | [ 公开日期 ] | 2019-12-11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有企业中由县委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本办法所称县属国有企业是指县政府授权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直接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公司。
第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县国资监管机构共同提出核定意见,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第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二)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组织任命管理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对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三)坚持统筹兼顾,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坚持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国有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第二章 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指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是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1倍。县机关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由县统计局提供。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第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由县国资监管机构根据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第九条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职工人数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125。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功能性质系数×企业规模系数。
第十条 功能性质系数分类确定,商业一类为0.9,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为0.8。
第十一条 企业规模系数根据企业上三年平均资产总额、平均净资产、平均营业收入、平均利润总额和平均职工人数确定,企业成立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情况确定。
企业规模系数=20%Z+20%J+20%X+30%Y+10%R。
Z是资产总额系数,按上三年平均资产总额分5档确定:
资产总额 |
5亿元以下 |
5—10亿元 |
10—30亿元 |
30—50亿元 |
50亿元以上 |
取值标准 |
0.9 |
0.93 |
0.96 |
0.99 |
1.25 |
J是净资产系数,按上三年平均净资产分5档确定:
净资产 |
2亿元以下 |
2—5亿元 |
5—20亿元 |
20—30亿元 |
30亿元以上 |
取值标准 |
0.9 |
0.93 |
0.96 |
0.99 |
1.25 |
X是指营业总收入系数,按上三年平均营业收入分5档确定:
营业收入 |
1000万元以下 |
1000万元—5000万元 |
5000万元—1亿元 |
1—5亿元 |
5亿元以上 |
取值标准 |
0.9 |
0.93 |
0.96 |
0.99 |
1.25 |
Y是指利润总额系数,按上三年平均利润总额分5档确定:
利润总额 |
负数 |
0—500万元 |
500—1000万元 |
1000—5000万元 |
5000万元以上 |
取值标准 |
0.9 |
0.93 |
0.96 |
0.99 |
1.25 |
R是职工人数系数,按上三年平均职工人数分5档确定:
职工人数 |
10人以下 |
10—50人 |
50—100人 |
100—500人 |
500人以上 |
取值标准 |
0.9 |
0.93 |
0.96 |
0.99 |
1.25 |
第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当年本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三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10%以内确定。
第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 薪酬支付
第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按月支付,当年基本年薪核定前按上年标准考虑适当增幅予以支付。经核定后对前期支付金额进行调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核定后,报县政府确定后组织兑现。
第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当期绩效年薪,年初可由县国资监管机构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预评估情况,按对应绩效年薪的一定比例预发,核定年度绩效年薪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办法。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3年一个任期,在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后,按照确认的任期激励收入按5: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2个年度内兑现。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严格考核,并依据其岗位职责、承担风险以及考核结果,合理拉开副职负责人与主要负责人、副职负责人之间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差距,其他企业负责人正职按照主要负责人薪酬的0.9—1倍确定,其他企业负责人副职按照主要负责人的0.6—0.9倍确定。
第二十条 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资监管机构对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实行总额管理。按照其他企业负责人正职为主要负责人的1倍、副职为企业主要负责人0.8倍的薪酬倍数,以及企业负责人职数、任职时间等因素,核定企业负责人薪酬总额。
第二十一条 主要负责人薪酬核定后,县属国有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本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方案报县国资监管机构核准后,由县属国有企业组织兑现。
第二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除纳入全国、全省、全市或全县评比达标表彰的奖励项目外,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领取由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不得依据其他奖励政策自行发放奖金,不得另外领取纳入企业工资总额的工资、津贴、补贴、加班费等任何形式的收入。
第二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二十四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岗位但工资关系仍按照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命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原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二十五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为税前收入,企业应当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至少保存15年。
第四章 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企业为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郯城县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第三十二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除按国家和省、市规定参加的基本社会保险、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外,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要将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司务(厂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县属国有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内部财务、审计监督的作用,强化企业负责人薪酬内部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薪酬审核、管理部门应按年度将其审核的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共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资料或虚构业绩多领取薪酬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还需追溯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追缴多支付的薪酬,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超发薪酬、提前兑现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兼职取酬、超标准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
第三十八条 薪酬审核、监督、管理部门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控股或具有实际控股权的企业中,由县委任命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条 县属国有企业中实施契约化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员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国资监管机构共同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