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zjjj/2019-0000415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1-06-07 | [ 公开日期 ] | 2021-06-07 | [ 有 效 性 ] |
单位(公章):郯城县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 |
填报日期:2021.5.12 |
||||||||
单位名称 |
郯城县人民防空保障服务中心 |
是否已进行 法人登记 |
是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12371322767762385G |
单位 地址 |
郯城县师郯路15号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依据 |
主要内容 |
是否收费 及标准 |
业务 期限 |
上年度 业务量 |
备注 |
|
1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其他事项 |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长期 |
2 |
||
2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登记 |
其他事项 |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鲁防发〔2018〕9号) |
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按规定向工程所在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 |
无 |
长期 |
3 |
||
3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其他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协助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和监督检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单位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并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
无 |
长期 |
1 |
||
4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和对单建式人防工程实体的全面质量监督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实施的防护专项监督检查 |
其他事项 |
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2、《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 |
1、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对单建式人防工程负责全面的质量监督;对结建式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负责防护方面的质量监督。 |
无 |
长期 |
6 |
||
5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对人民防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 |
其他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无 |
长期 |
0 |
||
6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对人民防空教育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
其他事项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
无 |
长期 |
0 |
||
7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其他事项 |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 |
无 |
长期 |
0 |
||
8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对人防工程设计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其他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设计单位从事的设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长期 |
0 |
||
9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对人防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督检查 |
其他事项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监督管理工作 |
无 |
长期 |
0 |
||
10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核准 |
其他事项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 |
在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 |
无 |
长期 |
0 |
||
11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对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
其他事项 |
《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单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已建成人防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防直属工程平战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安全监督管理。 |
无 |
长期 |
1 |
||
12 |
协助人防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 |
公益服务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建立群众防空组织。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群众防空组织的训练,应当根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进行。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的装备、器材,由组建部门负责保障;特殊的专用设备、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 |
无 |
长期 |
0 |
||
13 |
青少年防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 |
公益服务事项 |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共青团山东省委、山东省妇女联合会、山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在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增加防空防灾技能训练内容的通知》(鲁防发〔2014〕4号) |
人防和教育主管部门协调政府应急办、团委、妇联、科协等相关部门,共同研究在青少年素质拓展教育中增加防空防灾技能训练的内容、增设相应训练器材与场所的计划方案,因地制宜地落实训练设施建设和训练器材配置,积极协助教学,及时解决教育训练中出现的问题,共同组织好青少年防空防灾技能实践训练。 |
无 |
长期 |
0 |
||
14 |
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 |
公益服务事项 |
1.《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103号) 2.《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山东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地震局关于加快城市人口疏散设施融合式发展的意见》(鲁防发〔2015〕1号) |
根据法律规定和省市人防办有关部署和年度工作计划,会同县政府、武装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制定《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方案》,人防部门会同县政府、武装部、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群众防空防灾救援及演练方案》 |
无 |
长期 |
0 |
||
15 |
人防警报器安装 |
公益服务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制定全县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组织全县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平时维护管理。 |
无 |
长期 |
2 |
||
16 |
警报试鸣中学生应急演练 |
公益服务事项 |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军区关于贯彻国发〔2008〕4号文件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103号) |
加强人口疏散综合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在中学生军训期间,适时适量组织城区中学生开展防空防灾应急疏散演练 |
无 |
长期 |
3 |
||
17 |
防空防灾警报试鸣 |
公益服务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防空警报试鸣,并在试鸣的五日前发布公告。警报试鸣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
无 |
长期 |
1 |
||
18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为抢险救灾服务 |
公益服务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平时应当为抢险救灾服务,及时、准确地发放各类防空音响警报信号,组织人民群众开展防空袭行动;平时也用于发放防灾警报,为抢险救灾服务 |
无 |
长期 |
0 |
||
19 |
人防工程服务群众生产生活 |
公益服务事项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
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平时应当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
无 |
长期 |
0 |
||
20 |
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
公益服务事项 |
《山东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深入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鲁发﹝2015﹞20号) |
制定宣传实施方案,开展宣传活动,利用5.12防灾减灾日,9.18防空警报试鸣日,设立人防宣传栏、悬挂横幅、印发宣传材料。每年免费为初中学生发放人防教育知识课本,将防空防灾教育纳入国防教育和社会公共安全教育体系,积极投身文明创建活动,普及人防知识技能 |
无 |
长期 |
3 |
||
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 20项,其中公益服务事项 9项,其他事项11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