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sj1/2019-000027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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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12-02 | [ 公开日期 ] | 2019-12-02 | [ 有 效 性 ] |
主管部门、单位(公章):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大队 |
填报日期:2018年9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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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郯城县市场监督管理执法大队 |
是否已进行 法人登记 |
否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否 |
单位 地址 |
郯城县北环路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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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别 |
实施依据 |
主要内容 |
是否收费 及标准 |
业务 期限 |
上年度 业务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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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查封、扣押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 |
行政辅助事项 |
1.《商标法》(1982年8月通过、2013年8月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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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产品,产品质量、产品安全违法者的财物、场所 |
行政辅助事项 |
1.《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0年7月修订)第十八条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 |
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登记注册各类有形市场;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
否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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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查封、扣押直销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行政辅助事项 |
1.《禁止传销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 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正当竞争.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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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查封、扣押与传销有关的资料、财物、场所 |
行政辅助事项 |
1.《军服管理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7号)第十二条第二款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对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进行查封、扣押。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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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查封、扣押非法生产、销售的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 |
行政辅助事项 |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2002年2月国务院令第345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三定规定2.(鲁编办[2002]24号) |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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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查封、扣押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辅助事项 |
1.《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2004年10月国务院令第422号)第十条第一款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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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查封、扣押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 |
行政辅助事项 |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 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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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查封、扣押违法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
行政辅助事项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 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 |
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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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查封、扣押产品安全违法者的相关财物、场所 |
行政辅助事项 |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国务院令第370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九条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核定注册单位的名称,审定、批准、颁发管辖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包括授权登记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的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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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查封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者财物、场所 |
行政辅助事项 |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八条 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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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责令暂停销售与不正当竞争有关商品 |
行政辅助事项 |
1.《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通过)第十七条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不正当竞争.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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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责令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存在缺陷的商品或者服务 |
行政辅助事项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通过、2013年10月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3.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 |
依法组织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登记注册各类有形市场;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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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责令召回、停止销售存在缺陷的农业机械 |
行政辅助事项 |
1.《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国务院令第563号)第十六条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 |
依法组织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登记注册各类有形市场;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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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查封、扣押产品安全违法者的相关财物、场所 |
行政辅助事项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 |
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
否 |
长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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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
行政辅助事项 |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7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8号,2011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第5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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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处罚款 |
行政辅助事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第五十一条 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加处罚款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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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扣留、扣缴营业执照 |
行政辅助事项 |
1.《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国务院令第156号、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2014年2月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五条:3.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缴或者吊销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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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财物和经营场所 |
行政辅助事项 |
1.《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工商总局令第60号)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对涉嫌违法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进行查处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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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查封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场所 |
行政辅助事项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1年1月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查封,扣押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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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查封、扣押农资经营者有关违法财物 |
行政辅助事项 |
1.《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工商总局令第45号)第十二条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资市场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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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查封、扣押与非法收购、销售棉花活动相关的财物 |
行政辅助事项 |
1.《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9号)第三十七条 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 |
对棉花收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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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取缔未经许可登记设立的拍卖企业 |
行政辅助事项 |
1.《拍卖法》(1996年7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六十条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 |
监督管理拍卖活动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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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封存进口的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行政辅助事项 |
1.《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 |
依法组织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登记注册各类有形市场;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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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查封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及配件的企业 |
行政辅助事项 |
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2.三定规定(鲁编办【2002】24号文) |
依法组织管理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负责登记注册各类有形市场;监督管理租赁柜台经营活动、商品展销会和粮食等重要商品流通秩序;组织指导对市场进行专项治理。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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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扣押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行政辅助事项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 |
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监督检查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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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查封或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
行政辅助事项 |
《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通过、2009年8月修订)第八条第二款 |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否 |
长期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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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封存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行政辅助事项 |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4月国务院令第53号)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
对进口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的,进行封存并没收该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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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封存、扣押违法标识、包装物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 |
行政辅助事项 |
《山东省实施<标准化法》办法》(1995年12月通过,2004年5月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检查 |
否 |
长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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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行政执法 |
行政辅助事项 |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第四条第二款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七条 |
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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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封存制造、销售未经型式批准或样机试验合格的计量器具新产品 |
行政辅助事项 |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第四条第二款 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 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四十八条 |
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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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封存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 |
行政辅助事项 |
1.《计量法》(1985年9月通过)第四条第二款2.《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五十条 |
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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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封存、扣押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设备和零配件 |
行政辅助事项 |
《山东省计量条例》(2004年5月通过)第四条 |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监督管理工作。 |
否 |
长期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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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查封或者扣押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 |
行政辅助事项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十七条 |
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
否 |
长期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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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查封、扣押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 |
行政辅助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六十一条 |
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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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查封、扣押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
行政辅助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通过)第六十一条 |
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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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查封或者扣押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 |
行政辅助事项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五十一条 |
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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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对未经认证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的查封、扣押 |
行政辅助事项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5月质检总局令第117号)第三十八条 |
对强制性产品进行认证监督检查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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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全县范围内 食品药品稽查等 |
行政辅助事项 |
郯编[2011]10号 关于设立郯城县食品药品稽查大队的批复 |
主要负责全县范围内的食品药品稽查等工作 |
否 |
长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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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的查封、扣押 |
行政辅助事项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344号、2011年2月国务院令第591号修订)第七条 |
依法对危险化学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否 |
长期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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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共有业务事项39项,其中行政辅助事项39项,公益服务事项0项,其他事项0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