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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19-0000269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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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9-12-03 | [ 公开日期 ] | 2019-12-03 | [ 有 效 性 ] |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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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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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进行
法人登记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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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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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地址 |
郯城县建设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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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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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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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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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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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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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及标准 |
业务
期限 |
上年度
业务量 |
承办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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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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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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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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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城市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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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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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五条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修订)第二十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进行审査,提出审査意见,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
1、耕地开垦费依据: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补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确保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年1月临政办字[2013]136号),2013年1月1日起,将耕地开垦费收缴标准提高为一般耕地2万元/亩,基本农田3万元/亩。市内调剂占补平衡指标协议指导价3万元/亩。
3、涉及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正)第三十七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9年4月财综[2009]24号),各县区范围为10-42元/平方。 |
1、耕地开垦费:《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提高耕地开垦费的通知》(临国土资发[2015]22号)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4万元/亩,基本农田 5万元/亩。 2、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2]93号),缴纳标准为费县、莒南县、平邑县、郯城县16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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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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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48.6219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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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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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9-6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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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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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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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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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开垦费:《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提高耕地开垦费的通知》(临国土资发[2015]22号)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4万元/亩,基本农田 5万元/亩。 2、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2]93号),缴纳标准为费县、莒南县、平邑县、郯城县16元/平方米 |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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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10.2566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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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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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9-6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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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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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农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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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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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开垦费:《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提高耕地开垦费的通知》(临国土资发[2015]22号)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4万元/亩,基本农田 5万元/亩。 |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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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转用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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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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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9-6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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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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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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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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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投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必须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土地的开发、整理和复垦,不得挪作他用;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3.《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06]48号); |
《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2]93号),缴纳标准为费县、莒南县、平邑县、郯城县16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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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2002年12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2002]93号),缴纳标准为费县、莒南县、平邑县、郯城县16元/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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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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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为336.01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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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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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9-6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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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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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开垦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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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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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过,2004年8月修订)第三十一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2.《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2004年11月修订)第十六条第一款 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提高耕地开垦费的通知》(临国土资发[2015]22号)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4万元/亩,基本农田 5万元/亩。 |
《山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8月通过)第十六条 耕地开垦费按下列标准缴纳:
(一)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至12倍缴纳; (二)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按被占用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缴纳。 临沂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提高耕地开垦费的通知》(临国土资发[2015]22号)耕地开垦费:一般耕地4万元/亩,基本农田 5万元/亩。 |
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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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耕地开垦费为1898.86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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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统一征地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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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9-6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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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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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业务事项5项,其中公益服务事项0项,其他事项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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