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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地震应急预案
[ 索  引  号 ] tanchengajj/2022-0000114 [ 文       号 ] 郯政办字〔2022〕39号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 2022-08-12 [ 公开日期 ] 2022-08-12 [ 有  效  性 ]

郯城县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应对地震灾害能力,保障地震应急与救援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地震灾害损失,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山东省地震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控应急预案》和《临沂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和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与救援行动。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损失;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协同联动、资源共享。

2 组织体系

地震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等组成。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其工作场所设在县应急救援指挥服务中心。

2.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及其主要职责

2.1.1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县委宣传部部长、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地震台台长。

成 员: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武警郯城中队、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科技局、马陵山地震台、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专家组,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可设若干工作组。

2.1.2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主要职责

传达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决策部署,执行临沂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县政府工作要求;决定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宣布地震灾区进入应急期;了解和掌握震情、灾情、社情、民情、舆情及发展趋势,组织信息发布;决定重点目标保护和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决定派遣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和各类抢险抢修专业队伍,指挥协调人员搜救和抢险救援行动;组织指挥伤员救治、转运及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决定派出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区群众生活供应;核实灾情,下拨抗震救灾资金;协调当地民兵预备役、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组织协调县内外政府、社会组织等对灾区实施紧急救援和支援;请求市政府对灾区实施对口支援;建议县政府派出慰问团等。

2.1.3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县地震台台长兼任;成员由县人武部、武警郯城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有关部门和县直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承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负责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各类救援队伍的组织协调;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情和民情等,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及时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协调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地震灾害救援队伍与灾区乡镇政府之间的应急行动;负责地震救援准备、现场处置、抢险救援和救灾的牵头工作;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对一般地震灾害,支援和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1.4 专家组组成及职责

专家组由应急、地震、武警、消防、工信、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水利、卫健、人防、气象、通信、电力等政府部门(单位)及马陵山地震台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是:承担抗震救灾决策技术咨询;向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参加生命救援和工程抢修抢险应急处置;受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等。

2.2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抗震救灾工作;实施先期应急救援,贯彻落实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要求;配合和协助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应急救援行动。

3 应急响应机制

3.1 地震灾害分级

地震灾害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分级标准中达到其中之一即达到相应等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

分级标准: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紧急安置10万人以上或地震烈度≥Ⅸ。

(2)重大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

分级标准: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紧急安置0.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地震烈度Ⅶ~Ⅷ。

(3)较大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

分级标准: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紧急安置0.5万人以下或地震烈度Ⅵ。

(4)一般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县内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

分级标准: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部分建筑物损坏或造成较大范围群众恐慌。

3.2 强有感地震

本县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但未达到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初判指标和分级标准的地震事件。

初判指标: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3.0≤M<4.0级强有感地震,或者域外地震波及本县,有明显震感,造成一定社会影响。

3.3 分级应急响应

根据地震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和Ⅲ级。应对初判指标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应对初判指标为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应对初判指标为强有感地震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3.4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地震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变化,对响应级别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3.5 Ⅰ级应急响应

3.5.1 应急响应启动

(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同时通报县人武部、武警郯城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

(2)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国务院、省、市三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发生重大地震灾害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省、市两级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受灾乡镇政府迅速采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情况紧急时,可先行组织搜救被困人员。

3.5.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政府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及时了解、收集和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预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上报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续报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利用航空遥感和卫星遥感等手段,收集或制作提供灾区影像和地图资料等基础地理信息。

3.5.3 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组建并派出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协调相关部门指导灾区政府开展现场先期抗震救灾行动。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配合省、市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分析、判断地震趋势,了解、掌握灾情并确定抗震救灾工作方案;迅速开展地震现场震情监测、受损监测设施抢修、地震烈度调查等工作。

(2)协调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派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等专业救援队伍。迅速组织抢救人员,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3)迅速组织实施紧急医疗救护,组织伤员的转移、接收与救治;开展卫生防疫和疫情防范。

(4)组织抢修毁损的公路、铁路、水利、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临时住所,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必需品;根据震情、灾情变化适时向社会征用救援物资、装备和工具。

(6)迅速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关闭人员密集场所,停止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定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危险区域和警戒区域,设置警戒标志,并采取紧急防控措施。

(7)依法采取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的紧急措施。

(8)组织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及社会公众有序参与地震应急救援行动,开展灾后救助、心理援助等工作。

(9)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请求市政府支援。

(10)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5.4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应急管理局、武警郯城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立即组织地震灾害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组织抢救人员。

协调县人武部立即组织民兵预备役以及其他支援部队参与抢险救援工作。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立即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心理疏导、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灾区医疗仪器安全保障。对现场状况和风险源进行卫生学评估、现场卫生学处置。接待和协调县外医疗卫生救援队和医疗机构开展伤员救治、接收危重伤员。有关部门迅速筹集和运送灾区急需药品药械,必要时,启动县外调拨救灾药品工作机制。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受灾群众救助工作方案,迅速调配帐篷、衣被、食品等救灾物品,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和安置灾民。

县教育和体育局立即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转移和安置,适时组织学生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负责灾区群众基本生活物资供应。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民用住房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被震损的建设工程开展应急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迅速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住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食品、饮用水等基本生活需求。

(4)应急通信。中国移动郯城分公司、中国联通郯城分公司、中国电信郯城分公司等企业迅速修复被毁损的通信设施,启动应急通信保障,优先保障抗震救灾指挥通信畅通。

县人防办组织防空机动指挥车赶赴灾区现场,为抗震救灾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灾区应急救援活动的无线电频率予以特别保护。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依托各类卫星和无线通信系统保障临时通信的同时,尽快恢复本部门被破坏的专用通信设施。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郯城火车站等部门(单位)迅速查明交通中断情况,迅速修复被毁损交通设施。开辟绿色通道,保证救灾队伍、救灾车辆通行;协调组织应急救援运力,确保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及时运达,保障灾民转移运输需求。

县交警大队立即实施交通管制,优先确保专业救援力量和医疗救护力量的交通畅通。

(6)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立即调集抢修队伍,组织灾区电力部门迅速修复被毁损的电力设施和调度系统,优先抢修、恢复城镇供电;启用应急发电设备,确保应急救援用电需求。

(7)基础设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热力、道路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抢险抢修,尽快恢复“生命线”设施和基础设施功能。

(8)灾害监测与防范。县地震台配合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组织震情监视,恢复受损监测设施功能、协助布设流动监测台网,强化地震监测和值守,实时通报余震信息。加密震情会商,及时提供地震趋势判定意见和强余震防范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实时监测工作,及时通报重大气象变化,为地震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负责组织灾区有关部门对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状况进行监测,协助灾区政府采取污染防控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放射性物质、油气管线、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查、监测,防控和处置可能引发的爆炸、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泄漏事件。

县水利局、郯城河道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单位)严密监视地震引发的水库垮坝、河道决堤、煤矿塌陷等次生灾害,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灾害和险情,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严密监视和预防地震引发的火灾、毒气泄漏等次生灾害,及时扑灭火灾、排除有毒有害气体泄漏。

(9)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武警郯城中队负责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党政机关等要害部门和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灾物资集散点、看守所、拘留所等重点目标的警戒。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10)新闻宣传及舆情管控。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1)涉外与港澳台事务。县委统战部、县外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单位)会同当地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联络和妥善安置在灾区的国(境)外人员。县外办协助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机构通报有关情况,同时上报市外办。

县委统战部、县外办等部门(单位)及时办理国(境)外救援队伍、专家和救灾物资入临手续事宜;做好国(境)外新闻记者到灾区采访的接待、管理、服务等事宜。

(12)社会动员。县政府动员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向灾区提供人力、财力、物力和技术等方面的支援。团县委组织动员志愿者参与灾区抗震救灾活动。县民政局负责妥善解决遇难人员善后事宜。县红十字会按照规定通过市红十字会发出呼吁,争取境内外捐赠,接受境外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社会提供的紧急救助。

(13)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地震灾害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4)烈度评定。县地震台配合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专家组织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5)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地方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5.5乡镇应急

灾区乡镇政府迅速查灾报灾,组织抢险救灾,并上报先期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及抢险救灾需求。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制定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抗震救灾工作。配合省、市、县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灾害救援队、工程抢险救援队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3.5.6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6 Ⅱ级应急响应

3.6.1 应急响应启动

(1)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震情上报县政府,同时通报县人武部、武警郯城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向宣传部门提供地震信息。

(2)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支援灾区实施抗震救灾工作。

(3)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指挥和协调抗震救灾工作。

3.6.2 灾情收集与报送

(1)地震灾区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向县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报告震情、灾情等信息,情况紧急时也可同时越级上报。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了解、收集、汇总本行业灾情信息,分析评估救灾需求,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3)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可能造成的灾害情况做出快速评估。

(4)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及时将初步掌握的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收集社会舆情以及社会稳定情况。

3.6.3 应急部署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紧急会议,部署抗震救灾行动。

(1)派遣县地震现场指挥部。省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的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到达现场后,在其指导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地震灾害救援队伍、医疗救护队等集结待命。

(3)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现场工作组赶往现场指挥部进行支援。

(4)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震情、灾情和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依法采取紧急措施,维持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治安、保护重点目标。

(6)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与救援的动态信息。

3.6.4 应急处置

(1)紧急救援。灾害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基层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第一时间自主逃生,在安全的情况下,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搜救周边被困群众,救助受伤人员,尽力抢救被压埋人员。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立即组织救援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生命搜救,抢救被压埋人员。

各类地震灾害救援队伍集结待命,随时准备投入救援行动。视灾情协调民兵预备役和武警部队就近参加抗震救灾。

(2)医疗救助。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会同县商务局等部门组织调运急需救灾药品药械。

(3)人员安置。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向灾区紧急调运救灾帐篷、食品等生活必需品;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当地政府启用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资。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专家对损毁的民用房屋、学校和医院等建设工程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状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遭受破坏学校的学生疏散和安置,适时组织学校复课,维持正常教学秩序。

(4)应急通讯。中国移动郯城分公司、中国联通郯城分公司、中国电信郯城分公司等通讯运营企业,迅速抢修被损毁的通信设施,尽快恢复正常通信,必要时,启用应急机动通信系统,保证抗震救灾通信畅通。

(5)交通运输。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郯城火车站迅速组织抢修受损交通设施,立即实施交通管制,开辟救灾绿色通道,组织救灾运输队伍,保证抗震救灾运力需求。

(6)电力保障。县供电公司迅速组织抢修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必要时,启用应急发电设备。

(7)灾害监测与防范。马陵山地震台负责密切监视震情,及时通报余震信息和震情发展趋势。

县气象局负责组织气象监测,及时通报气象变化,为抗震救

灾提供服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做好对地质灾害的排查和监测、预

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对地震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次生地质灾害及险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县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郯城县分局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加强对可能造成次生灾害的危险化学品设施、水库堤坝、油气管线等设施进行检查、监测,防控环境污染和次生灾害发生。

(8)治安维护。县公安局指导灾区公安、武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9)新闻宣传。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职责分工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告震情、灾情以及地震应急救援的动态信息,及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网上舆情监测,及时处置网上涉地震谣传及不实信息。

(10)损失评估。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对地震灾害进行调查和核实,快速评估地震灾害损失。

(11)烈度评定。县地震台配合市地震监测中心站开展地震烈度评定工作,按规定发布地震烈度图。

(12)恢复生产。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当地政府帮助受灾的工矿、商贸、农业、渔业等企业(单位)恢复生产和经营。

3.6.5 乡镇应急

乡镇抗震救灾指挥部报乡镇政府同意后,启动本级地震应急响应级别,领导、指挥和协调地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进行自救互救,疏散避震,安置灾民、分发救灾物品;组织当地各类救援队开展抢险救援,并配合上级派遣的各类地震救援队伍、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地震现场指导组、工程抢险专业队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3.6.6 应急结束

当地震灾害事件紧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灾害基本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震情趋势判断结果认为近期没有再发生破坏性地震的可能、地震灾区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基本稳定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宣布终止应急响应,抗震救灾工作转入灾后恢复重建阶段。

3.7 Ⅲ级应急响应

县内发生3.0级≤M<4.0级强有感地震后,县应急管理局将震情上报县政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启动Ⅲ级地震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工作,并将震感、社会影响以及应急工作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开展应急工作。必要时,申请市应急管理局派出地震现场应急工作队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工作。

4 应急保障

4.1 信息监测预报与预防行动

县地震台配合临沂地震监测中心站对地震信息进行监测、收集、处理和存贮,并将震情信息及时报送县政府、市地震台。开展震情跟踪和分析预测,及时报告预测预报意见。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地震宏观异常信息的收集、调查核实和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及乡镇政府按照工作职能和任务分工,进一步强化地震监视跟踪、灾害防御措施和应急救援准备,保持社会安定。

4.2 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工作,特别是针对地震重点地区开展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对现有地震应急准备能力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地震应急处置建议,为县政府应急处置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有针对性地做好地震应急准备工作。

4.3 资金与装备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安排应急救援资金预算,建立救灾资金保障机制。

县应急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以及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储备抗震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建立各类装备、物资调用机制;加强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备;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统计社会现有大型救援装备、设备,建立地震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主要包括大型救援装备及特种救援设备的性能、数量、存放位置、产权等信息),以备调用和征用。

4.4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震应急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种抢修抢险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的建设,建立地震应急救援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救援技术水平和能力。

4.5应急避难场所

县、乡镇政府所在地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规划建设并利用现有的公园、绿地、广场、体育场馆、停车场、学校操场、人防疏散基地以及其他空地设立满足应急避险需求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制定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疏散演练。

4.6 技术系统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维护、运行与技术更新,形成省、市、县地震现场互联互通的地震监测与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建立和完善具备应急指挥辅助决策、地震趋势判定、灾害损失快速评估等功能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和指挥技术系统、地震监测和地震烈度速报系统。

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大力推进应急指挥技术系统建设,完善群测群防网络和灾情速报网络,并加强维护与管理,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技术系统运行正常。

4.7 科技支撑

县应急管理局、县科技局应当积极开展地震预防预报、应急救援和应急管理、救援装备等科学技术研究,加大科技投入,逐步提高地震应急处置水平和能力。

4.8 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应急、科技、教育、文化、县红十字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单位)应加强协作,不断开展防震减灾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应急培训,增强社会公众的地震应急意识,提高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业、单位应结合各自的地震应急救援任务,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5 其他地震灾害处置

5.1 矿震速报与处置

当矿区发生有感矿震、震级M≥1.5级的矿震时,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将矿震信息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单位。当矿区发生M≥2.0级矿震时,应首先将矿震信息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

矿震发生地的乡镇相关部门应当责成并协助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调查、了解矿震的性质、震感强度和范围以及社会反应情况,并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5.2 平息地震谣传、误传

当出现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时,乡镇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地震谣传、误传事件报告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上报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分析谣传、误传的起因,提出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当地政府开展调查、宣传和稳定社会的工作。

谣传、误传发生地的乡镇政府应当做好谣传、误传事件的调查和地震科普、新闻宣传工作,采取措施及时平息地震谣传、误传事件。

5.3 特殊时期应急戒备

在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县应急管理局应当部署和加强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地震应急准备等应急戒备工作。

5.4 邻县地震应急

与我县相邻的县发生地震灾害影响我县,建(构)筑物遭受破坏和人员伤亡时,县应急管理局根据震情、灾情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建议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大企业应按《山东省地震应急与救援办法》规定制定(修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备案。

6.2 监督检查

县应急管理局应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等部门按照《山东省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制度》规定,对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大型企业的应急准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地震应急预案实施有效。

6.3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4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6.5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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