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欢迎访问郯城县政府网站!今天是:
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点领域 >> 市政建设 >> 正文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服务指南
[ 索  引  号 ] tanchengzwfwbgs/2021-0000369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2-04-13 [ 公开日期 ] 2022-04-13 [ 有  效  性 ]

事项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核发

事项编码:3713220102112

适用范围:

郯城县范围内普通城市排水许可和建筑工地临时排水许可的办理主体。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03项。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21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3.《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三次修订)第23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向城市排放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第3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工作的指导监督。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4条: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受理机构: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决定机构: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条件:

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2.排放污水的水质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材料(纸质原件1份);

3.按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说明材料(建筑施工项目必须提交)(纸质原件1份);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纸质原件1份);

5.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告知承诺);

6.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提供已安装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材料(纸质原件1份);

7.建筑施工项目初次申请,须提供具体申请项目的建设和结构施工图(查验带有图审章的原件,留存加盖公章纸质复印件1份)。

办理方式:

1. 办理窗口受理;2. 网上申请和预审,窗口纸质材料收件受理。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网络或前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提交申请。

2.受理

①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

②实地现场勘察,并出具勘察意见。

3.审查

对申请资料、现场踏勘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

根据审查情况,准予决定的,制作结果文书,不准予决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5.送达

即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结果文书。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结果送达:

1.申请对象窗口现场领取;2.邮递方式送达。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行政复议

受理机关:郯城县人民政府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9号

电话:0539-6221769

行政诉讼

受理机关:郯城县人民法院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1号

电话:0539-7156035,0539-7156036。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窗口;

2.电话咨询:0539-6800580;

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副楼三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305室监督考核科

2.电话监督投诉:0539—680051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副楼三楼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6号窗口(可乘坐公交车:2路、7路,至“县政务大厅站”下车即到)

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窗口;

2.电话查询:0539-6800580;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