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zwfwbgs/2021-0000368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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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23-04-12 | [ 公开日期 ] | 2023-04-12 | [ 有 效 性 ] | 有效中 |
事项名称: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子项名称: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事项编码:3700000117081
适用范围:郯城县行政审批局登记管辖的企业
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通过,2018年9月修订)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
受理机构: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决定机构: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条件:
申请停业歇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90个工作日前提交申请或报告;
2.说明停业或者歇业的理由、时间、采取的解决用户用水的过渡措施等。
申请材料:
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申请表》(纸质原件1份)2.申请停业、歇业的报告(纸质原件1份)
办理方式:
1.窗口提交;2.信函提交3.网络提交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通过窗口、信函、山东政务服务网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
3.审查
对申请资料意见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
根据审查情况,准予决定的,制作结果文书,不准予决定的,制作《不予许可决定书》。
5.送达
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结果送达:
1.申请对象窗口现场领取;
2.邮递方式送达。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行政复议:
受理机关:郯城县人民政府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9号
电话:0539-6221769
行政诉讼:
受理机关:郯城县人民法院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1号
电话:0539-7156035,0539-7156036。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副楼三楼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6号窗口;
2.电话咨询:0539-6800580;
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副楼三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305室监督考核科
2.电话监督投诉:0539—680051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副楼三楼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6号窗口(可乘坐公交车:2路、7路,至“县政务大厅站”下车即到);
时间:3月-10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11月-2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进程及结果查询:
1.现场查询: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1号政务服务中心西副楼三楼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场准入科6号窗口;
2.电话查询:0539-680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