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郯城县2023年度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供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 索  引  号 ] tanchengzwfwbgs/2021-0000373 [ 文       号 ] [ 发布机构 ]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 2023-04-12 [ 公开日期 ] 2023-04-12 [ 有  效  性 ]

事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供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子项名称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供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

适用范围

在郯城县行政区域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企业。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设立依据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相关情况。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排水管网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共同制定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2、《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受理机构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决定机构

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办理条件

申请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城市道路地下管网规划建设需要,并且已征得排水、供水设施产权人、产权单位同意;

2、拆除供水、排水设施后在新规划位置新建供水、排水设施;

3、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等规范要求;

申请材料

申请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临沂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拆除、改动审批表

2.拆除、改动单位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合法有效证明;

3.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设计方案

4.排水设施保护方案及保护协议;

5.建设单位承担拆除、改动后重建、改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费用(告知承诺)

以上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提供原件核查。

办理方式

1. 办理窗口受理。

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将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报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窗口核对。

2.受理

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是否填写规范完整等进行审核。

3.审查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审核,踏勘部门现场踏勘并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通过;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书面说明理由。

4.决定

做出批准或不批准意见。

5.送达

向申请人颁发、送达结果文书。

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收费依据及标准

结果送达

1.申请对象窗口现场领取;2.邮递方式送达。

行政救济途径及方式

1.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机关:郯城县政府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29号

联系电话:0539-6221769

2.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受理机关:郯城县人民法院

地址:郯城县人民路1号

联系电话:0539-7156035,0539-7156036。

咨询方式

1.现场咨询: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许可窗口;

2.电话咨询:0539-6800576;

监督投诉渠道

1.现场监督投诉: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监督考核科

2.电话监督投诉:0539-6800510

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郯城县东城新区白马河路11号,郯城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工程许可窗口(可乘坐公交车:2路、7路,至“县政务大厅站”)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夏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冬令时上午8﹕30-12﹕00,下午1﹕30-5﹕00。

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1.窗口查询:郯城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工程许可窗口。

2.电话查询:0539—6800576。

  
附件【28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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