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 tanchenggtj/2018-0000091 | [ 文 号 ] | [ 发布机构 ] | 郯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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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 2018-10-20 | [ 公开日期 ] | 2018-10-20 | [ 有 效 性 ] |
郯城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郯征公告〔2018〕12号
为提供郯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李庄镇李庄社区,东至李庄社区水浇地,南至李庄社区水浇地,西至李庄社区水浇地,北至李庄社区水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庄镇李庄社区。
用途:公共设施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郯城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88号)的规定执行。
被征收土地社区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18年10月23日由县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积极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郯城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勘测调查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郯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陈继堂;联系电话:0539-6151016。
郯城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0日